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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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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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二、工程结算怎么审计

1、首先检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看合同条款的签订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规范的条款不予采纳,例如:执行预算,同时以现在的价格定死,不考虑国家价格变化对就是价格的影响,这样的条款就是超越法律范围,不接受法律约束,就签订了审计也不能认可,还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结算。

2、审查招标书、投标书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与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相核对,看有否说做不一致、甚至根本不按照承诺办事情况,类似这样现象当今非常容易出现,也就是说有的为了中标,投标书说的淋漓尽致、尽善尽美、天衣无缝,而施工期间毫无理睬,如有类似这种情况出现,要按照验收规范进行削减工程价款或处罚

3、严格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情况,重复计算工程量,例如;计算墙体工程量时,应当扣减门窗洞口、梁柱所占体积而未扣。

4、审查预算定额套用的是否合规,有没有就高不就低的情况,例如:构造柱套用框架柱、无梁板套用有梁板定额,由此增加工程造价。

5、工程预算中的取费程序是否遵照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系数,有没有自行抬高现象,例如,“现场经费”、“企业利润‘”其他直接费“都是按照不同企业、不同级别核定的,有没有独自心裁,还是怎么多结算怎么记取情况。

6、材料价差是否遵循物价政策或合同约定结算,尤其按照实际发生结算部分,是否千篇一律,一个价,当然一个是“天价”,例如:在一个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若干次购买水泥,而这些商品淡季价格偏低、货源紧张期间就贵一些,结算时理应各时期用的数量用各时期单价,多少为了多结算,就还是一个价,哪个高就用哪个。总之审计时只要认真对待就不会出现偏颇的情况方生。

三、工程结算属于什么科目

“工程结算”这个科目是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结算”科目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工程工期一般都比较长,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时一般还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直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而是把“工程结算”科目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过渡替代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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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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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抵款房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抵款房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以房屋实物交割给施工方用以充抵应付施工工程款的商品房。
工程抵款房的房子和同一楼盘内的其他商品房并无本质区别,购买时正常考虑位置、楼层、朝向、户型等即可。
有一点需注意的就是:在你购买时该房屋如果已经过户到施工方名下,则变成二手房交易;如果还没有办过户,则可以当一手房买,具体手续需要跟房主和开放商销售人员协商。
由于工程抵款房通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某种意义上会扰乱市场,所以开发商有时会做一些限制或阻碍,如不给签合同,不给办进户等等。
这一点买之前较好到开发商那里打听清楚。
另外有一些所谓工程抵款房也可能是开发商故意为之,其实就是变相降价,但为了避免老业主闹事,所以找了个托儿。
工程抵款房跟其它房子相比价钱更为便宜。
1、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在资金链出现问题,无力支付承建商工程款,通常选择以房抵债。而承建商为了能在短期回笼资金,往往采用相对较低的价格抛售抵债房。
2、市面上开发商以新建商品房抵作工程款的现象一直都存在,只是市场好时,房子好卖,开发商并不会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但仍有一部分资金周转不过来的项目会以相对低于市场的价格以房抵债。由于房子本身保值增值,因此不少债权人也都愿意以此方式来抵消工程等欠款。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对于工程抵款房其购买、使用、缴税、入住与普能商品房没有区别。
(1)近期抵款房的广告宣传攻势甚至超过了普通商品房,在广告上,建筑公司表示因急需回笼资金,急售现房。而且特别提示,工程款所抵房源各项手续齐全,即买即可入住,和开发商正常签合同,可以办理贷款手续。
(2)工程抵款房,价格便宜。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偿还债务,建筑商、材料商也无权直接销售该房屋,因此需要查明拟出售房屋的产权系归开发商名下还是已经过户到建筑商名下,若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则购房者还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3)工程抵款房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若工程抵款房没有被查封、设定抵押权、也没有其他买受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正常办理购房合同,能网签,应该没什么问题,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鉴于交易金额大,建议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付全款。但是购房者应该注意,工程抵款房房产证可能不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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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抵款房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抵款房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以房屋实物交割给施工方用以充抵应付施工工程款的商品房。
工程抵款房的房子和同一楼盘内的其他商品房并无本质区别,购买时正常考虑位置、楼层、朝向、户型等即可。
有一点需注意的就是:在你购买时该房屋如果已经过户到施工方名下,则变成二手房交易;如果还没有办过户,则可以当一手房买,具体手续需要跟房主和开放商销售人员协商。
由于工程抵款房通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某种意义上会扰乱市场,所以开发商有时会做一些限制或阻碍,如不给签合同,不给办进户等等。
这一点买之前较好到开发商那里打听清楚。
另外有一些所谓工程抵款房也可能是开发商故意为之,其实就是变相降价,但为了避免老业主闹事,所以找了个托儿。
工程抵款房跟其它房子相比价钱更为便宜。
1、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在资金链出现问题,无力支付承建商工程款,通常选择以房抵债。而承建商为了能在短期回笼资金,往往采用相对较低的价格抛售抵债房。
2、市面上开发商以新建商品房抵作工程款的现象一直都存在,只是市场好时,房子好卖,开发商并不会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但仍有一部分资金周转不过来的项目会以相对低于市场的价格以房抵债。由于房子本身保值增值,因此不少债权人也都愿意以此方式来抵消工程等欠款。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对于工程抵款房其购买、使用、缴税、入住与普能商品房没有区别。
(1)近期抵款房的广告宣传攻势甚至超过了普通商品房,在广告上,建筑公司表示因急需回笼资金,急售现房。而且特别提示,工程款所抵房源各项手续齐全,即买即可入住,和开发商正常签合同,可以办理贷款手续。
(2)工程抵款房,价格便宜。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偿还债务,建筑商、材料商也无权直接销售该房屋,因此需要查明拟出售房屋的产权系归开发商名下还是已经过户到建筑商名下,若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则购房者还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3)工程抵款房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若工程抵款房没有被查封、设定抵押权、也没有其他买受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正常办理购房合同,能网签,应该没什么问题,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鉴于交易金额大,建议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付全款。但是购房者应该注意,工程抵款房房产证可能不好办理。
工程款抵顶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顶工程款是房地产商的一种付款方式。
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并完成验收之后,就可以想开发商请款至工程款项总额的95%,留下5%的维修保证金。
但是开发商由于资金或者其他问题,无法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一种方法付工程款。而且商品房局限于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小区位置内。房子单价是按当时的市价70%~85%来折算的。
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
我们都知道,房产开发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工程款全额交付给施工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有时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款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开发商将部分房屋作价交给施工方替代工程款,这些房子就叫工程抵款房。
1、不管是工程抵款房,还是银行抵款房、个人抵款房,首先要认清产权。
个别开发商在以房抵款过程中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此购买此类房时,需注意产权是否明晰。
2、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工程抵款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订,与承建商签合同是无效的。
3、购房时,应要求卖房者出具售房发票,一方面可以避免办理产权时遇到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一定要将与承建商约定的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承建商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
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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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原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程结算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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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股份注销的含义与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注销的含义与法定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消除有强制消除与任意消除之分。强制消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除即法定的消除,是公司单方以收获、抽签或其他方法消除的方法有二。一是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单方或公司股东之合意将股份收买,收回的股份不再发行,而使之归于消灭。另一是股份合并,即以数股合并成一股。股份消除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变理章程,并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对减资有异议的,分司应进行请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公司亏损时,减少每股金额,以抵销应由股东弥补的资本亏损的措施。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允许随意减少。但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额与其实有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便失去了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股份注销是减资的方法之一。因资本的减少,直接涉及到股东的股权利益,减少了公司的实有资产,缩小了公司的责任范围,因而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份注销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减资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相应地修改章程,同时,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的国家规定减资须向提出申清,由作出准予减资的指令。减资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
按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一个项目往往由众多参与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而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利益不同,因此形成了以下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
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的总组织者)
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
3.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4.供货方的项目管理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6.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
除了
第一次会议由人民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会议的通知:
《破产法》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会议文件的准备:
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决定书、债权人会议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分发给债权人的资料袋一般装有:会议通知、会议须知、会议规则、会议议程、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职权、相关裁定书、决定书、清算、债权汇总表、特殊事项说明、分配方案、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拍卖报告、
会议表决计统:
会议表决计统的法律意义在于查明表决人数及所占债权份额,以保障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所以该环节非常重要甚至是整个会议的核心。该环节的难题是计统不容易做到迅速和准确,有的甚至很长时间计算不出结果,影响整个会议进程甚至引起债权人对计统结果准确性的质疑。为解决该难题,本人想出的办法是:将整个会场平均设置为几大区域(如每个区域45人),由专人负责,表决时根据座号很快计算出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票数及所占债权分额,并由汇总人员报给会议,会议根据结果宣布会议决议。该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区域负责人对本区域情况应非常熟悉,才能做到计算时的迅速准确。
会议决议:
《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作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会议的重要成果。会议决议由会议宣布并予以记载,是会议的核心成果。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表决期间债权人可能要发言,除了会前沟通让其提前准备,发言尽可能简洁明了外,为了使其他债权人听清内容,需使用麦克风。所以应提前安排专人负责传递麦克风,根据发言顺序,准确传递。
会议记录:
为了记载会议经过尤其是表决等重要事项,做会议记录非常必要。参照法庭庭审笔录的形式,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法官或会议)、主要内容、会议议程及与会人员等情况,尽可能准确详细,并由会议主持人(法官或会议)签字,作为会议文件入卷备查。
会议文件的整理:
会场上由于时间紧张,会议文件不可能仔细整理,但如果可能,应在会议召开间隙核对一下签到表有无遗漏,尤其是迟到的债权人,以便趁债权人在场时予以补签,否则会后再补较麻烦。会后应抽出专门时间对会议资料进行梳理,如签到表,债权确认书、表决表、会议决议等,并分门别类予以存放,以备查。同时还有洗照片及刻录光盘等细节工作。
会后问题的反馈和解决:
由于会上出现各种情况,会后有的债权人对会议决议提出异议,或者是债权数额,或者是申请优先权等。一般要求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以便审查。然后应根据案件事实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方面充分商量后给出明确答复,以免矛盾加剧或波及其他债权人,扩大不利影响。
会议总结:
会议结束后,会议组织者应对会议全盘予以思考,尤其是细节问题重点审查,找出准备不充分或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漏洞或不足,认真总结,必要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即便不追究责任也是吸取教训,对自己或是他人都是一种提醒,避免以后再犯同样或类似错误。为日益完善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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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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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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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结婚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结婚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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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怎么做、工程结算需要哪些资料
1、工程结算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项合同所对应的工程施工完成后,包括总包、所有分包、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四方验收。2、四方验收时除签发合格证书外,还应制作表格对应合同进行验收,明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增减情况,并经乙方、监理、甲方工程、预算人员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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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远程网上签订合同怎么才能有法律意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电子签名法》,在满足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电子印章的使用具有和传统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现阶段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技术的一项应用,把电子签名技术变成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签名盖章方式,比较符合人们传统的信用习惯与诚信体系,对电子签名的应用推广具有一定的价值。
  电子印章的具体做法是将电子文书内容的数字签名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使其和电子印章图像进行有效的绑定(如利用隐藏技术将数据隐藏在电子印章的图像中等)。验证电子印章真伪的过程其实就是验证数字签名的过程。只有通过电子签名验证技术证明与电子印章相关联的电子文书是真实的,电子印章图像才被承认是有效的,否则电子印章不可显示或只能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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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怎么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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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远程网上签订合同怎么才能有法律意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电子签名法》,在满足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电子印章的使用具有和传统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现阶段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技术的一项应用,把电子签名技术变成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签名盖章方式,比较符合人们传统的信用习惯与诚信体系,对电子签名的应用推广具有一定的价值。
  电子印章的具体做法是将电子文书内容的数字签名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使其和电子印章图像进行有效的绑定(如利用隐藏技术将数据隐藏在电子印章的图像中等)。验证电子印章真伪的过程其实就是验证数字签名的过程。只有通过电子签名验证技术证明与电子印章相关联的电子文书是真实的,电子印章图像才被承认是有效的,否则电子印章不可显示或只能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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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是如何的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概括性规定,散见于各国立法,此为常例。而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规定,却鲜有代表性之立法例,常委诸于判例与学说。综观各家所言,以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存续并发生效力是基于缔约及缔约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其内容主要是:

一,告知义务。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将影响对方订约、关乎合同成立或生效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具体又可分为:
1.瑕疵告知。即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之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
2.合同成立或生效前重要事项通知。如因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企业破产、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3.使用方法说明。主要指产品制造任何出售人影在产品上附适用说明书,或向买受人说明使用方法。告知义务本旨有二:一是平衡缔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买卖合同中尤为突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权利状况比买方更清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法律要求信息优势方负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二是尽量避免信息弱势方因信息受阻而遭受损失。

二,保护义务。缔约双方应以对待自己利益之注意谨慎对待他方利益,使他方避免因己方之过失或懈怠而遭受损害。比如,当事人一方需要到另一方提供的场所进行缔约活动时,这一行为完全是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因此提供交易场所的一方应负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一旦之对方有损,场所提供方难辞鸿门宴客之咎。

三,协力义务。缔约双方应为合同之缔结相互协助、通力合作,为他方提供便利,不得以己方之经济地位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而取得不当利益,或以虚假陈述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致使对方遭受损失。

四,诈欺禁止义务。双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诈欺是对诚信原则最严重的违背,也是不正当竞争最常用的手段,如恶意磋商使对方丧失与对方订约机会即为适例。故而,法律明令禁止诈欺行为。

五,保密义务。缔约双方为缔约而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些秘密情况,不管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不使他方遭受损害。如受雇人不得向他方泄露雇主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通过前文对先合同义务概念之界定与内容之罗列,可以透视到先合同义务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即先合同义务发生于为缔结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其主体为特定的双方当事人。

二,内容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是针对所要订立及已经订立的合同而言的,其本身并无给付内容,因而不同于合同义务,但又附随于合同之订立及对合同生效之期待。离开缔约,先合同义务即无存在之可能。

三,产生依据法定性。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非为双方自由约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四,合同通用性。合同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体现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当事人需求的多样性,故合同义务亦具复杂性和多样性。虽然如此,各种合同所对应的先合同义务却是基本相同的,究之以底,乃在于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者诚信品格和善良心态的一般要求。先合同义务要求缔约者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应积极防止他方利益受损,其本身对当事人以何内容或方式进行合同利益分配并不关注,不象合同义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故诚信品格和善良心态成为缔结各种合同均应遵守的一般义务。

五,约束力双重性。诚信本为道德准则,经长期检验和提炼而上升为法律原则。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使得诚实信用具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约束力。

六,期间特定性。“先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学界并无深入探讨”,应将其界定为自要约生效时至合同生效时。如果仅就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用关系而言,其产生、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弱渐强的运动过程,本身勿须以两个时间界点来准确地界定其产生和终结。但法律设置先合同义务并非为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赖关系(如朋友之间友情的深浅、信赖的厚薄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因为一般信赖关系不具法律意义),而是为保护特定缔约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因为它可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既然有缔约事实存在,就必然有缔约开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界定。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之设置就是为了保护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这一阶段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期间违反诚信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七,违反义务后的非强制实际履行性。合同义务,因有合同存在,得强制履行;而先合同义务,由于是诚信品格的法律化,其本身并无给付内容,一旦对其违反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即使要求违反者实际履行亦于事无补(何况,其中某些义务固不可强制履行,如保密、忠实等义务),只能委诸于损害赔偿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那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有哪些呢?
具体而言,有以下原则:

一,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要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要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

五,要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七,要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此外,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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