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要想推翻先前公证的遗嘱,必须还要到原公证处撤销公证遗嘱,重新立新遗嘱,否则遗嘱人后立的其它遗嘱的法律效力低于公证遗嘱,也就是最后老人遗嘱不可以推翻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
①、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②、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④、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⑤、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三、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律规定公证办理的遗嘱可以有办理人员进行取消。如遗嘱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篡改的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篡改的遗嘱内容属于无效的条款。如情况严重的,还应该取消遗嘱继承人员的合法继承权益,取消当事人员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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