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好起诉书;
(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股东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东可以要求分红
若是股东查询公司账簿得知公司存在盈余,则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可供分配的利润,必须是公司先弥补完之前的亏损,然后缴纳完法定公积金,接着根据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余下来的利润,才能由股东之间进行分红。
3、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的规定可知,当出现上述情形侵害或阻碍了股东实现其自身权益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经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5、股东可以寻求行政机关介入以维护自身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入股时未签订合同如果引起纠纷的话同样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因而在起诉时就一定要收集多方面的证据,起诉不一定要有合同,只要有参与公司的其它证明材料,这个都是可以得到认可,从而保障到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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