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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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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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职员、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的。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故此一般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员签署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3、《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由上诉信息可知,法律规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从《劳动法》保密协议的签署,约定职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到最后职员将秘密不慎或者是故意泄露之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有效的减少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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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了解商业秘密的知识,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商业秘密具有哪些或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首先要作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管理办法。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4、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签定书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应该规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漏其所知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工作,但这必须具备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及不竞争费用的前提;在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设立监督员,企业领导也应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其次,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侵犯并受到1万到20万元的罚款,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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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附近的商场正在招商,我想在商场组一块地方卖服装,听说要和商场签订商业秘密保护,请问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是怎么规定的?保密细则的具体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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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实施的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等(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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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秘密);
四、尚未实施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秘密);
五、先进设备、厂房(车间)技术资料和应用情况资料(秘密);
六、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生产发展的预测、建议(秘密);
七、优势产品试生产信息资料(秘密);
八、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特殊管理方式和方法(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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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组织员工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文件、批(指)示和规章制度;
二、对商业秘密实施宏观管理。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商业秘密的定密工作,督促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规范保密工作程序和涉密人员行为;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查处重大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密由产生密级的单位、部门依照保密事项和保密程度确定密级。涉及企业根本利益的秘密事项,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密级,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保密组织协助定密。第十二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种。为区分国家秘密的密级标识,在商业秘密密级前加“(商)”字样,标在文件、资料、图表的右上角(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函件则标在反线下左项格第一行。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秘密”级3 年,最长不超过5年。定密单位、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密期限(含长期),标在密级后面,用“★”隔开(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第十四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商业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在公开后无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可由产生确定密级的单位、部门提前解密。对已到保密期限而认为不宜解密的,可延长期限。第十五条 对已定密保护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磁盘、光盘和统计数据,应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建立台帐,健全传递、复制、使用、归档、销毁等各项保密制度。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保密期内可根据需要留存,认定无保存意义的应及时销毁,若需长期保存的应送还本主管单位存放。第十七条 不得在计算机上联网传输保密资料,不得在无加密设备的计算机上使用、存储保密资料。如确需在网络上传送秘密信息时,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认无泄密可能后方可转输。第十八条 有关商业信息的对外通讯报道,一律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内容。第十九条 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调离、辞职、离岗及退休人员在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重申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要求单位、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信息,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传真、摘抄商业信息,应验证经办人的身份,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应办理登记签字手续。第二十二条 具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主持人应对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提示,决定的事项应由业务部门传达、承办,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扩散、泄露。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携带、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出境的,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四条 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同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企业损失。当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严惩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第二十六条 失泄密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发现的失泄密案件,要在发生(发现)后的24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在积极组织调查的同时,在1周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填写的《失泄密案件报告表》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下列失泄密案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外,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还应提出查处方案、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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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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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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