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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是对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劳动纠纷,单位在举证能力上,本来就是占优势地位的。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与前者一样,这一点是一个事物的另一面。但是在劳动诉讼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施行之后,在法院进行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再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伪证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时,即使提交了伪证,但是仲裁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可是在法院则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的。
所以针对伪证应注意:
(1) 在劳动仲裁中遇到很容易就能够鉴别真伪的伪证,应该对伪证保留观点,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暂时不要把它点出来,静待劳动仲裁过程的结束。
(2) 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在举证时限内,把此证据的虚假性点出来,甚至申请鉴定,这样一来,除了会使此伪证失去证明力,还会使单位有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处罚,同时还会使单位因超过举证时限而失去再举证的权利,这样一来,劳动者就会在这一阶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3) 因为此员工诉讼技巧的缺乏,本来很有利的局面,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现在单位只要承认错误,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不利,也不会给此员工带来任何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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