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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该是一种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过程中,如果认为应聘者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会向该应聘者发出报到证或者通知书,就是希望录用该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报到证(聘用通知书)的性质就是用人单位发出的要约,它符合要约的几个法律特征:
(1)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2)是向应聘劳动者发出的;
(3)目的是为了与被录用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4)一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发出报到证(聘用通知书)后不予聘用的情况,这时候作为应聘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聘用义务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当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聘用通知书的性质。有关于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缺乏具体规定,这时候,就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从性质上讲,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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