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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根据具体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待遇;
2、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享受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另外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另外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其他费用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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