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避兼职劳动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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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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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规定,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效解决员工在外兼职的行为。3、要求员工报告其就业状况,利用知情权解决员工兼职行为。4、通过避免利益冲突条款的约定,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
用人单位规避兼职劳动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做兼职的劳动者,也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岗位和劳动时间,薪酬福利和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当然,做兼职不签署劳动合同,一定要选择口碑不错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才能将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指数降到最低限度。

用人单位规避兼职劳动风险的措施

1、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规定,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效解决员工在外兼职的行为。

只要经用人单位提出,员工仍拒不改正其兼职行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处理时,需要企业提供可以证明该员工仍在外兼职的证据

3、要求员工报告其就业状况,利用知情权解决员工兼职行为

如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作如下表述:“员工在外兼职的,视作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如果发现员工在外兼职,但事先未向企业报告的,企业则可以此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通过避免利益冲突条款的约定,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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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今年刚在业务中加了工程承包,因为不熟路,所以想知道工程合同范本的应用规避风险有什么措施
[律师回复]
1、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并非不可知,绝大多数是可以预测,风险概率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是稳定的,如工期延误事件,工程设计变更事件,几乎在每一个施工阶段都会发生,就使这些风险事件概率相对稳定存在。风险虽然可以预测,但这种预测不是轻而易举,需要依靠观察掌握有关知识,调查采访,参考有关资料,熟悉法律法规,向有经验的请教,使致准确地对风险作出预测,就可以掌握适当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风险预测后,要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分析和评价测定风险量,作出处理风险结果的评审。
  
2、控制风险。主要是在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前,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合同履行时全过程三个阶段的防风险。控制风险一是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四是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五是加强合同管理,分析工程风险;六是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
  
① 合同谈判签订前的风险防范。这是施工合同事前要进行的防风险,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度,经营作风,履行能力和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相应条件。了解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四证(即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否设计施工图,应拆迁是否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做好,项目周边是否存在矛盾和纠纷,房产开发商的开发条件和资质是否具备。还要侧面调查了解业主对项目工程的资金到位率情况,后续资金来源能否保证。还要了解业主方是独资企业,还是合资、合作企业,是否有债务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条款进行对比,应对招投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细心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工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② 合同谈判及签订阶段如何把握好风险防范。
  在合同谈判及签订阶段,主要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复查,结合工程实际和业主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要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审核人员,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
  
二、是细心复核合同文本,根据发包人提出要求,逐条逐句,逐字(包括文本的标点符号、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在审核中要多长个“心眼”,多考虑一些问题,多提出一些防范风险的建议和修改意见,把问题想得复杂一些总比不去考虑、不去分析研究的好,仔细分析琢磨条款内在函意。
  
三、是适度掌握谈判策略和技巧。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参与合同谈判,谈判人员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明确分工,像楼总讲的“谁是主角,谁当配色,谁唱红脸,谁唱白脸”都要预先制订方案。
  通过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条件,该讲要讲,该提出的问题要提出来,极力维护企业的权益。同时还要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实际的经济交往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特别施工合同,施工方往往占下风。因此,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防止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还有业主的反索赔条款。有的业主往往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策略,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切千万不可盲目迁就,轻率接受,急于求成,往往会后患无穷。另外,合同谈判人员在谈判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换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就是平等的合同条款,公平的约束条款,同时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四是掌握和执行好合同的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做好相互制约,要认真执行项目论证制度,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这方面我们公司已有一套程序,平时也已按公司规定执行。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大项目或者需投入资金量大的项目,请分公司领导及项目经理在调查了解和洽谈的基础上,如需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或把关审查时,应提前将有关资料送交相关处室查阅,提早联系介入,不要等到时间很紧或工作很仓促时来办理,就比较被动,要作好提前的准备。
  
③ 加强合同履行时全过程的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动态的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要制定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包括质量、安全、技术及对人、物等管理。我们公司在这方面有一整套完整详细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需要我们加大监督和执行力度,对每一项工作包括质量安全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措施有力,手续完备。否则,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是企业和项目部的最大损失,也是企业老总们最担心的风险。所以说履行合同中全过程的动态管理非常重要,因此,请项目部经理要善于分析本项目中哪些地方、哪些人员、哪些时间段最容易发生质量安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做到及时研究,提前防范。合同管理中还要加强项目成本的分析、调整和核算,以防止或避免经济亏损。
  
二、是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对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总包商负有协调和管理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对分包的工程和其工作要严格管理,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为与分包之间减少纠纷,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特别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时间和方法等条款及制约条款写进去,写明确。比如工程进度款支付写明: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支付给本工程总包方(或甲方)进度款的比例支付给分包方(或乙方)。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共同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后,予以结算,双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
  
3、转移风险和开展索赔制度。
  风险转移包括相互转移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项目风险有以下几种措施:
  
① 推行索赔制度,相互转移风险。对于预测到的工程项目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在施工合同中不可预测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所以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但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发包者往往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把合同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承包者身上,索赔条款也不利于承包方。为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每一条款内容,特别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和索赔条款必须写具体写明确。要加强索赔意识,学会索赔方法。同时还要纠正施工企业当前普遍存在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能索赔,不让索赔的现象。
  什么叫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引起。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条款,可作索赔法律依据。另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制订了“索赔”条款,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依据都作了严格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如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以上述内容可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常见的索赔证据: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函告、传真,补充协议,指令或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各种验收报告,建材的采购、运输管理、使用等原始凭证,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国家发布涉及工程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
  搞好索赔的前提是签好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尽量为自己一方埋伏下索赔机会;二是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只要在签订合同时能做到这两点,就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成功和机会。
  索赔的事实依据主要有: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施工中人为障碍引起索赔;
(3)工程变更引起索赔;
(4)合同文件中模糊和错误引起的索赔;
(5)由于发包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
(6)加速施工引起索赔;
(7)设计图纸错误引起索赔;
(8)施工图纸拖延引起索赔;
(9)增减工程量引起的索赔;
(10)发包人拖延付款引起的索赔;(11)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12)发包人风险引起的索赔;(13)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14)暂停施工引起的索赔;(15)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16)国家政策、法律变更等等。
  
② 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
  
A、推行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法律保证的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有5种担保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
  第
一:保证(信誉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般有银行保证或企业保证。银行保证,国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企业保证,是指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
  第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承接工程时的借款垫资及提早支付履约保证金都可以推行抵押担保,减少风险。
  
B、推行保险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工程保险是工程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也对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
什么是紧急避险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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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在投标的时候串通别人一起投标,现在被人举报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我国调整企业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所共同构建组成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松散和不健全的现状。这就必然导致在反不正当领域的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明显要大于违法成本,笔者在仔细梳理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后不难发现原告胜诉率要低于被告胜诉率。那么如何才能够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的维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利呢?本文意在阐述企业在反不正当纠纷发生前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企业发展过程在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体系,这种体系必须是一种内外兼修的防范体系。
所谓对内的体系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后自行“创业”或者接商业秘密直接转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和劳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比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建立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体系
首先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保密制度,在这个保密制度中应该对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特征。在笔者遇到的案件中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为了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花了大价钱购买数据库软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却唯独没有聘请律师对客户数据库的结构进行法律评估,结果在诉讼过程在由于数据库中缺少客户维护信息导致法院认为该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属于一种可以从公开场合获得的信息,不具备完全的商业秘密特征而败诉。
其次,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一个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劳动体系。在这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涉及到技术员工、企业高管和销售人员等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所谓对外体系,是指企业对外的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被商业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非法取得。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商业行为发生以前就请律师介入其中,对商业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作出完备的约定,同时需要律师结合商业交易的习惯对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履行方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企业胜诉,其关键点就在于企业投标前,由律师介入给企业投标小组的订立了一个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对投标小组成员专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导致虽然投标小组的核心基数人员出卖核心基数给竞争对手,但是企业还是成功取证并且在诉讼前避免了商业秘密的外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在建立保密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所以某些技术秘密能够申请专利应当申请专利,相对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的具有无需建立保密体系和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中需要客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行为将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六、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如果 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七、商业秘密保护暗中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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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 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识别风险首先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解,构成风险结构层次图(公路项目的风险结构图),然后运用反向思维把不利因素找出来,从反向角度来论证,最后,通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我们把风险定义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见风险的大小与出现不利结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在公路项目中,仅仅利用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来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路项目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即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就是以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为基础,对具体的公路项目评价模式进行适当的数学处理,使之能反映风险因素的过程。风险分析也就是在这些评价指标中加入风险因素,例如法律风险因素、经济风险因素等。
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我老公前一段时间接了一个施工工程,现在已经开工了。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减少施工合同风险呢?
[律师回复] 1 降低合同风险,确保企业最大利益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不断规范完善,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日趋变得重要。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均须按合同履行。合同关系到一个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是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关键,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怎样将一份合同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是企业必须重视的。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使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我们企业今后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就如何降低合同风险以保证企业利益提出一些粗浅见解,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业主资信状况不好,或不具有法人资格;
(2)工期比较紧,工程难度大,工期一旦延误业主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严重;
(3)无工程预付款,需垫资施工;
(4)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约定不明确。如胶州市西湖小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此合同既无付款时间也无付款比例,这就给以后进度款的申请留下了隐患,因此这种合同条款必须与业主重新协商签定;
(5)施工水域及用地的征用手续不完善,存在施工水域的污染问题,如造成污染,由于养殖户的干扰造成施工的延误及赔偿事项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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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范围及质量等级约定不明确;
(7)不可抗力的约定不详细,如遇到台风、暴雨、大风及其它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府行为给工程造成的停工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应怎样解决;
(7)违约责任的罚款,如罚款过重施工单位能否承担的起;
(8)争议方式及争议所在地。
还有工程变更风险、材料的市场价格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教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承包方。而承包方为了能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时不敢据理力争,而是由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状态下很难体现合同的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工程投标前应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
首先,购买招标文件前,承包方应组织专人到施工地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所要施工的工程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水域征用及拆迁工作是否完成,“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是否已具备,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方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在对业主充分考察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拿到招标文件后,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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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避非法集资风险措施有哪些?
《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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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有哪些,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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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合同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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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从旧兼从轻,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从旧兼从轻,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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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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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有问题想请问一下,担保公司风控措施有哪些?贷款公司风控和银行风控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贷款公司规模较小,贷后监控手段较少,所以贷款发放之前的调查要深入细致,否则,一旦放款,借款人转走资金,后面的事情就不好控制了。
而银行呢,银行要给一个客户做贷款,一般前提是,该客户在银行有较长时间的结算关系,有账户流水,一般不和陌生客户打交道。当账户流水符合一定规模了,银行才开始介入授信放款。借款人通过贷款银行进行日常结算,银行通过检查账户往来,可以发现一些信息(不是全部),例如近期借款人贷款1000万购买100台汽车,那么1000万支付出去以后,正常情况下后面陆陆续续会有汽车销售收入进账,比如一周进展几十万,那么这就是汽车在销售。如果一个月内没有任何进账,那么银行就会很紧张!!!
还有借款人缴税、水电费支付都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工资通过银行代发。银行通过观察其支付是否中断、是否明显减少等,来判断企业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故。
分析账户交易流水本身就是一种本事,流水又和银行系统参数息息相关。贷款公司固然可以索取客户的流水,但是不同银行的流水格式参数千差万别,贷款公司又如何识别真伪?识别有效信息?
所谓银行信贷风控,就是对每一个细节深入细致的熟悉,而不是空洞的FRM之类的理论。所以要到银行作风控,首先你要熟悉银行的结算系统,对公要熟悉,对私也要熟悉。
担保方面的熟悉。第一还款来源前面已经谈过了。下面说说第二还款来源。
抵押物:要熟悉各种抵押物,房产,房产有几种类型,各有什么政策风险?抵押登记如何办理?他项权证也有假的哦,我亲历过,房管局和借款人串通起来骗贷几个亿!!!股权质押如何办理,政府哪个部分受理?出了风险如何处置?有哪些障碍?汽车抵押如何控制?如何拖车?
所以银行风险控制,就是这些细枝末节的东西,一个小细节失控,就是几个亿的漏洞!!!
2、券商风控。模型很重要,自营业务的监控,VAR的计算,市场分析模型,这些都要计算机基础和统计基础。
3、职业前景,人人都能做风控。年少时,认为要专业,什么VBA\SAS\CFA\FRM\风险案例模型研究一大堆,其实到了后来发现,做好还是要团队,要管理,要整合资源。也即是另一种能力。专业的知识,可以补救,能力提升则不易。明明知道哪些事情该如何做,但是具体的事情要人去做,手下的人品质出了问题,再强大的风险控制体系,都无济于事。人防物防技防。现在过于偏重技术,例如用大数据建模筛选信贷客户,用行为模型做贷后管理。其实银行里面,更多的强调人品的作用。太过聪明的人不适合做银行。
到了一定位置,什么样背景的风控总监都有,有的来自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有的来自律师,有的就是行内的,如公司部老总调任风险部老总,风险部老总调任支行行长,这种调任很普通,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因为必须定期轮岗。
所以年轻的时候,更多的要去历练,多岗位历练,不要一开始就定位,就是风险控制,这样很局限,风险控制要跳出理论框框,不懂业务能做风险控制吗?不懂业务细节,连风险在哪里都不知道,何谈风险控制?
不懂管理能做风控吗?风控措施要执行,如何激励下属去执行?
到了更高层面,一个副行长既要分管个金部,公司部、风险部等等。
谁说你就不能到这个层面呢?
职业可以从行业分,专业分:风险控制、销售、财务、法务、办公室
也可以分为:研究类、决策类、执行类、协调、领导
风控知识,我相信,一年半载就都知道了,但是做好却不容易,很多事情到了风控这里,就是硬骨头,有的人领导能力强,善于协调地方政府、协调上下级,轻松搞定很多硬骨头,而有的人虽然知道事情如何做,就是做不了,协调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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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就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1、调整招聘流程。2、确定录用条件。3、及时终止关系。4、规范劳务派遣。5、合同到期预警。6.合同到期顺延。7.及时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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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要签合同,我想问问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资质纠纷。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本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不同的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从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产开发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损害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迫使一些农民工用跳楼、跳河等极端方式催讨血汗钱;一些政府工程在贪腐官员操纵下,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之一,严重困扰和损害着施工企业的权益。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垫资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发包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借款合同”等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经常因垫资过多,面临很多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此时,承包方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临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于是有的承包方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采用这种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风险境地。  
9、材料价格风险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然而,材料价格的起落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对承包人而言,任何一项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动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10、工程索赔的风险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导致索赔的风险以上就是关于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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