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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据的收集条件是什么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
(二)合法取证规则。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种类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体表现?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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