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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