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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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如何认定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一、如何认定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二、商标转让过程是怎样的

商标转让过程,依据《商标法》如下所示:

1、双方要签订一份商标转让协议。第五百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除了商标转让,还可进行商标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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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效力要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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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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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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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口头合同解除怎么认定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口头合同解除如何认定效力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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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转让效力怎么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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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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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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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变更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证明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口头合同解除应该如何认定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口头合同解除如何认定效力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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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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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的商铺私下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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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7、【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8、【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
1、【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1
2、【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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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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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内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对内效力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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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80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消极效力,即“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几层含义: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只要未构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极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例: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1)协议签订后,乙并没有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不能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并没有收到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没有对甲发生效力,甲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丙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 安陆市福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缺失)
本院认为……如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履行,但让与人接受履行后,应将接受履行的款项转付给受让人。因此,本案中福兴公司在没有接到农行安陆支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向农行安陆支行清偿78万元债务并无不当。农行安陆支行在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情况下,已不是本案78万元的债权人,其在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后,无权占有该款项,而应履行其与长城公司汉办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将78万元转付给长城公司汉办。
(2)协议签订后,乙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又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仍可以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收到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发生了效力,甲对乙的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丙的还款。而甲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主张损失。
3、通知行为是债权受让人的,是权利义务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两层含义可以得出,债权转让通知有以下两个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权利义务,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次,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在合同法中比较重要,公司债权的转让以合同法为基础,但比普通的民事关系更为复杂,那么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文将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以上就是对“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债权转让效力如何”相关问题的解答。公司债权转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还有待完善。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协议的签属虽然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多在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进行,这种债权转让涉及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法人关系的认定,鉴于商业银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的法人资格和财产能力,该种转让程序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同时,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5人以上,这些规定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公司法》对一些细节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进行股权转让务必谨慎,尽量规范,以减少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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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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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较旧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公司实务中经常发生的股权转让效力问题并未进行规范,实乃一大遗憾。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来看,一般要经过“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交付股权——公司登记———工商登记”四个步骤,由此“四步曲”也体现出股权转让效力的“四个层次”,约束不同的当事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间的债权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类型一样,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等合同义务,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二、股权交付——当事人间的股权变动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出让股东应依协议履行转让股权之义务,究竟以何种方式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公司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变动应以工商登记为股权变动标志,有的学者主张,应以公司内部登记为股权变动标志,还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变动应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笔者对第三种观点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其
一,所谓股权变动即指股权易主,出让股东丧失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股权易主的直接表现在于受让人能够行使、支配股权。要达到如此效果,只需出让股东的交付行为即可实现,而无须公司内部登记甚至工商登记,受让人可凭借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文件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和工商履行登记义务。正如有学者认为:“尽管公司没有给予实际所有人以所有权,但实际所有人是‘真正的’所有人,能够迫使名义所有人交出股利,或者签署适当的文件以使实际所有人能行使表决权或成为名义所有人。”其
二,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由字面含义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是在股权发生移转之后。其
三,从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并未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仅赋予股东名册变更以对抗效力。如日本《1938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份的转让,非在股东名簿上记载取得者之姓名、住所及转移的出资股数,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其他第三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份的转让应书面予以确认,股份转让按《民法典》第1690条规定的形式对抗公司。股份转让只有在履行上述手续并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簿上进行公告后,才可对抗第三者。综上,笔者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股东对受让人交付股权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此效力仅限于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能及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股权移转只有经过公司变更章程或股东名册才能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股权交付方式,首先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愿,约定交付方式的则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以交付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为股权交付方式。另外,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虽未发生上述股权交付,但股权受让人已参加公司事务管理的,也应视为股权已交付。
三、公司登记——对抗公司效力
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以下简称为公司登记),是指股权转让发生后,由公司将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义务主体为公司,股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公司来实现,因此,股权转让不能不考虑对公司的效力影响。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交付即发生股权变动效力,但效力所及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对公司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何时、何种方式能对公司产生效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股东名册常被作为股东行使股权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名册予以变更时即对公司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此种效力具有宣示性和对抗性,而非设权性和生效性。原因有二:其
一,股权作为一种资本权,公司立法不宜对其转让设置过多障碍。股东与公司人格,且无类似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公司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实无足够理论支撑。其
二,股权发生变动需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予以变更登记,其实质是公司应尽义务所在,只要受让股东出示相关凭证,公司即应履行相应义务。当然,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或者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者因公司的过失导致股东名册的登记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视为公司已经明知新股东的身份,公司不得否认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对公司主张股东的相应权利。
四、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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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在合同法中比较重要,公司债权的转让以合同法为基础,但比普通的民事关系更为复杂,那么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文将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以上就是对“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债权转让效力如何”相关问题的解答。公司债权转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还有待完善。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协议的签属虽然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多在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进行,这种债权转让涉及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法人关系的认定,鉴于商业银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的法人资格和财产能力,该种转让程序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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