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房能不能出租给他人?
1、居住权房是不能够出租的。这个在《民法典》(.01.01生效)中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非居住权房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
二、居住权人有哪些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三、居住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人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的,故此在居住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租赁给其他人。此类房屋虽然不能出租,也无法继承,但是居住权人在世期间,通常是可以一直享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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