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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5、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7、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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