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乔某的女儿陆某,因此,赵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尽到了其应当注意的义务,并非明知陆某无权处分房屋。房屋已过户到赵某名下,赵某也支付了对价,因此,赵某取得房屋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