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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按先减后并的原则并罚。例如某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执行三年后,又犯强奸罪应判七年,减去已执行的三年还剩六年,与新犯的强奸罪并罚应在七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决定刑期,如果决定执行十一年,再并上已执行的三年,还应该执行十四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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