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受理中心进行办理。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的一些资料,并且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譬如说拥有房产或者拥有出租房,但是要提供相应的租房合同。
第二,在本市有稳定的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的。这个时候需要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学籍档案以及学生证为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话我们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会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主要还是应当以当地的社区受理服务中心的回复为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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