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对不构成犯罪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
二、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2、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招生工作,在招收公务员或者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多次录用不合格人员,次数在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性招生三人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如不构成犯罪,对一般违法行为,单位会对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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