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农贸市场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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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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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生效农贸市场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首先法定解除的情形在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有明确的规定,再者签署的合同之中就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按照约定来处理就可以。对于没有约定的,就可以协商解除。
未生效农贸市场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一、未生效农贸市场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1、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未生效合同的类型

一般来说,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即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合同其成立与生效是存在着时间差的。这些存在时间差的合同也就是未生效合同。

未生效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须批准、登记型

合同是经济的纽带,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二

(1)对合同的效力等加以规定,进行间接式的宏观管理;

(2)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才能生效,以直接的微观的方式对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和干预。

2、附条件型

停止条件者,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之发生条件也。即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于条件不成就时,则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在合同实践中,经常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公证生效”,这种规定的效力如何?有人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公证之日生效的,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约定公证不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性质,不应视为生效条件,而是合同成立的约定形式,尽管当事人使用了“生效”的字眼。未经公证,合同因“要式”缺乏,视为不成立。不能将它当作未生效合同。

4、附始期型

始期者,于其届至以前,停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期限也。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效力未定型

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指因行为以外的有效要件的欠缺,法律行为尚不发生效力。该有效要件若具备时,法律行为确定生效;反之,确定无法具备时,确定不生效力,在该有效要件是否具备不明朗的状态下,该法律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

未定的合同,它已经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只有在有效要件具备时,该合同确定生效。也可以说,在有效要件具备前,该合同尚未生效,属未生效合同。

并非所有的合同自当事人签署时就会生效,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之中,约定了具体生效的期限、生效的条件等的合同,需要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是具体的日期到来时才会生效,否则合同就会处于一个没有生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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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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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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