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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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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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收物业费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是不能够违背业主真实系需要而提前的收费,当然了,在相关的物业公司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之后是可以提前的收费的,但是预售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预收物业费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买了房的业主们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验房时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预交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是什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服务好,但基于业主手上并无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一方。至于物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议用相机、手机等取证,以备不时之需。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物业管理费用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费用,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必须在提供相关的服务之后才能够收取物业服务费,有很多地方要求提前预收物业费,实际上法律依据的,除非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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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三、如产生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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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收取标准依据是什么
物业费收取标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对于物业费的收费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订,并报当地的物价局来进行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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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查封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4年最高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第一次使用了预查封的规定:
一、对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规定了三种情况:“十
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十
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第一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全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虽然土地仍然登记在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或国家土地部门管理之下,应该视为已经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尚未全部交款,可以按照已经交纳的款项计算可以查封的土地面积,对土地分割面积查封,如果不可分割的土地面积,可以全部查封。
第三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
二、对可以预查封的房产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况:“十
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第一种情况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建成可以使用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屋,尽管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可以查封执行。这种情况下的被执行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
第二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产。所谓初始登记,是购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房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尚未领取产权证明的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但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经交纳了房款的没有登记的房屋。在这里,第
一、第三种情况是指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对已经登记但没有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根据这个规定,房地产商正在开发建设的房产,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能办理预查封登记。
三、预查封的协助执行及效力
(一)协助执行部门的操作“十
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是协助执行部门接收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办理地预查封房地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名下时无须下达手续即可以自动转为正式查封。由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
(二)预查封的期限及效力“十
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十
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这两条规定预查封的法律效力与正式查封的效力相同,即在查封期间不能向第三人过户,不可擅自处分(抵押、担保、出售)。预查封期满未办理续预查封手续的,原预查封效力自查封期满自动失效。预查封期限为二年,原预查封只有一次续期权利,续期最长为一年,第二次续查封续须经省高级批准。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久封不决或不执行的情况发生。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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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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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什么?
业主自治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说明了小区物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小区居住情况来收取物业费,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居住条件下所认定的物业费标准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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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收取依据和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费收取依据和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服务合同为广大物业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所聘用的物业管理人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等。还有垃圾清理,公共区域花草植物的养护费用。
二、物业公司的职责
物业公司收取了物管费,理所应当就该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大家的人身安全,不能轻易让陌生人进出小区,夜间巡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小区绿化的保养等,让小区有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四、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四级物业费收取标准中,除基础设施、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公司必须符合所有的条件,才能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
其实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应该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多考虑问题,这样就会减少很多矛盾的产生,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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