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过了一年时间了可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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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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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显失公平过了一年时间了是可以起诉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合同起诉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决。
合同显失公平过了一年时间了可以起诉吗?

一、合同显失公平过了一年时间了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为20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情况,因为合同纠纷在法律上的诉讼行为一般都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情况,相关情况是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在受理后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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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有效吗
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在一年之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消灭后发生纠纷,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届时一方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通常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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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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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有什么区别?显失公平
[律师回复] 一.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在民法上,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
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有其显着的区别。二.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极为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二,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三,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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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是否有效
在协议书还没有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权益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协议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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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显失公平?如何正确理解显失公平的合同?
[律师回复] 合同法创设了显失公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公平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承担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约定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全部义务的合同,除非是赠与等完全是当事人出于自愿的情况,否则即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确认为无效。
②当事人公平合理地承担合同责任。属于一方的责任,由一方承担;属于双方的责任,由双方承担;双方都没有责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各方分担。
③或仲裁机关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处理合同纠纷。遵守公平原则决不是说每一次商品交换都必须按照该商品的绝对价值进行,不允许以大于或小于其价值的价格进行,而是要求当事人的交换不要偏离合理的限度,不要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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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显失公平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什么是显失公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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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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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在民法上,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
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有其显着的区别。二.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极为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二,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三,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在民法上,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
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有其显着的区别。二.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极为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二,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三,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在民法上,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
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有其显着的区别。二.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极为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二,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三,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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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行为。但是并不是绝对是无效的,它是属于可撤销的一种合同,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显示公平的这样一种情况,可以由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来判断这个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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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显失公平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什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什么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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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显失公平怎么处理?
遗嘱显失公平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的,但如果法院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后认为遗嘱有效的,那么是不可以改变相关遗嘱条款的,因为遗嘱本身就是对遗产的分配,并不需要进行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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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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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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