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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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行为完全是合理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中,除了货币形式出资之外,明确规定了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实物出资,只不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话,要进行资产评估。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合理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合理?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合理的。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茶叶生产、加工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1、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暂估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经营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3、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6)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厂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 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7、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财产,双方应当找专业的评估公司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市场价格以后才能确定下来该股东在公司的股份,股东主要就是凭借股份分红的,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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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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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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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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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2、其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3、接着,要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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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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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自有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洋芋优良品种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油橄榄良品种种植、经营管理,承担收购销售、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年,自2014年 月 日至 年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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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 组,暂估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土地四抵界址以乡政府、村委会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洋芋良种生产种植。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以每亩元作为股金入股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土地越多分红就越高;合作社生产种植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末,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以后,在每一年度十一月末期期满后给付当年度红利。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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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农墒保情,防止自然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必要的生产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种植必须的设施。
6.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
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自有土地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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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甲方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臵的相关实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将其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种植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种植开始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经营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4.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合作社法》组建合作社董事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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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合作社监事监督合作社管理。
5.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6.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综合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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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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