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者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前款成效价格和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征。
4、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应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投资的;
(2)以土地、房屋偿还债务的;
(3)以无形资产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6)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
第十三条 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土地出让金契税也会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也会使用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从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即可开始缴纳契税。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