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得失的评价与解释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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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中的争议问题主要是对他人事务未经约定或无义务作出管理的意思表示中的事实争议,从其法律效果来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但管理人行为不符合法律或公序良俗的除外。
对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得失的评价与解释是怎样的

一、对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得失的评价与解释是怎样的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法律制度。依《民法典》第979条,结合学理,如具备以下三项要件,即构成真正无因管理:(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一)真正无因管理要件的争议问题

1. 他人事务要件

《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明定真正无因管理以管理“他人事务”为要件。于“假想管理”(即误以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管理)情形下,管理人虽有管理意思,因无“他人事务”,仍非无因管理。故“他人事务”要件有筛选生活事实之独立意义。同时,本款中“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宜解为仅指“管理意思”要件,而非限定事务之范围,否则将排除增进他人利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之可能性,解释有失周延。

2. 管理意思要件

管理意思,包括管理人知其管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认识因素,以及使管理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愿因素。后者乃其核心。紧急避让等身体反射行为系出于本能之利他行为,“良知良能”应予鼓励,故应认可其管理意思存在。管理意思无须“绝对利他”,亦可兼为自己利益,故管理“混合事务”者,仍可有管理意思,但管理意思须以“利他”为主要意旨,故履行公法义务、合同义务、清偿债务等行为均不宜肯认。

区分管理事务类型采用不同举证规则的做法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不同类型管理事务中管理意思的成立均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只是在具体判断中,客观他人事务若已有客观上维护他人利益之行为,管理意思易据此认定,中性事务则无此便利;混合事务则应依管理人意思之主次判定其有无管理意思,不宜径为推定。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要件

管理人若负法定或约定义务,即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该要件之本质不在有无“义务”或“权利”,而在有无排他规制当事人法律关系之法定或意定特别规则。无因管理仅具补充性,故仅在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未受上述规制时,方可适用。

(二)真正无因管理共通法律效果之问题

构成真正无因管理后进一步需解决的疑问即,其本身是否足以发生某些法律效果,即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有无共通的法律效果问题。

根据法条文义及立法原理,《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本身未规定以适法性为要件,其对管理人义务的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人,为真正无因管理之共通规定,否则或将不当偏惠不适法管理人。然而就此原则应注意下述两个例外。其一,《民法典》第983条第2句所定移交义务不以本人主张为要件,仅适用于适法管理。不适法管理人依《民法典》第980条规定,以本人主张为要件。其二,承担“主观他人事务”若不适法,则管理人和本人间不发生法定之债。

真正无因管理人原则上均负《民法典》第981条以下之义务,故违反相关义务的,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其归责事由为抽象轻过失,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有偿受托人债务不履行责任之归责标准。《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者免责,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文在解释上宜以目的性限缩,对救助者之免责增加“无重大过失”要件。

二、适法无因管理的特别要件与特有法律效果

(一)适法无因管理的特别要件

1. 管理之承担:意义及其判定问题

事务管理之“承担”区别于无因管理之“实施”本身。“承担”为真正无因管理法定之债的发生时点,亦为适法性之判断对象。承担时有适法事由,即为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实施”管理不当,无碍其承担管理之适法性。客观他人事务之承担,宜以“管理人依管理意思影响本人权益范围”为判断承担之准据时点;主观他人事务,则以“管理人基于管理意思为必要准备时”为准;混合事务,则各按其所涉他人事务之类型。

2. 两种适法事由

依《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无因管理适法事由包括“合乎受益人真实意思”及“受益人真实意思违法悖俗”两种情形。

前者中“真实意思”非指“内心真意”,而指本人实际表达于外的意思。若无法查明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则应依本人可推知之意思为断。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客观利益,为探究其可推知意思之重要参考,但仅起辅助作用。故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非理性时,应以本人意思为准,以维护其意思自治。需注意,在探究本人可推知意思时,应强调“须有管理之必要”,即本人不能自行管理,亦无法征求本人意见,否则管理或属不适法。

后者中“真实意思”仅指其实际表达之意思,不含可推知之意思。若本人未实际表达其意思,不宜推断其有违法或悖俗之意。若涉及管理人营救自杀之本人、代本人履行其公益上义务、法定扶养义务,则本人之相反意思属违法悖俗,不必尊重。他人管理若有助于公益或规范目的之实现,即可谓适法。

(二)适法无因管理的特有法律效果

构成适法无因管理,则产生如下特殊法律效果。

其一,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与法律原因。适法无因管理可排除管理承担之违法性,且构成本人受利益之法律原因,故依性质排除侵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此种阻却违法,仅涉管理之承担。若于实施管理时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而侵害本人法益,则承担之适法性不能阻却其债务不履行责任、侵权责任。为免评价矛盾,《民法典》第184条之责任减轻应类推适用于侵权责任。

其二,以其必要为限,管理人对本人有债务消除请求权,本人负费用风险。管理行为须以使本人负债务为目的,在混合事务情形,管理人仅得按比例请求偿还费用。费用是否必要以支出时为准。管理人得合理信赖为必要之费用,即可求偿。管理人原则上不得以“费用”之名请求支付劳务报酬。管理人可请求就费用支付利息。

其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条款可认为系此请求权之特别规定。损害之请求范围,应适用“典型危险标准”。若管理人因事务管理可识别之典型危险而受损害,则可求偿。其判断无涉管理人主观认识状况。该项请求权适用与有过失规则。但在紧急救助情形,管理人责任应予减轻,亦得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的特殊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980条对“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的管理事务进行了规定,即第979条“适法无因管理”以外的管理事务。结合本条主要法律效果,其适用范围应限缩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不适法管理人究有管理意思,自愿承担类似受托人之地位。故本人选择请求其移交管理所得,乃属合理。不法管理本质为侵权,则剥夺不法管理人管理所得,可有惩罚、震慑故意侵权之效。

从法律效果看,本条主要涉及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以及管理人对本人的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

其一,民法典第980条实际规定了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是独立请求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可依立法目的将其中“享有”解释为“主张享有”。于不适法管理及不真正管理情形,唯于受益人请求移交管理利益时,管理人方负此义务,故本人可作选择。仅在适法管理,管理人之管理利益移交义务不以本人主张为要件。

其二,管理人之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须符合前述依《民法典》第979条规定之产生的限制。同时,管理人之请求权以本人得利为限。若本人并无得利,或本人原本虽受利益但已无现存利益时,不负费用偿还义务。若管理人支出之费用小于本人因此之得利,则本人仅须偿还费用,而无须偿还全部得利。

四、无因管理的追认

《民法典》第984条规定了我国无因管理的追认制度。

从追认的对象及认定看,我国民法典中可追认之对象为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无管理意思,本无意于承担受托人地位,因此不宜适用追认制度。追认可为明示,理论上亦可采默示,且其非要式。然而目前默示追认于我国难以具体判定和适用,尚待判例与学说发展。

从追认产生的法律效果看,追认后可适用者,非委托规定之全部。故须探讨委托规定中何者可准用。追认(单独行为)不应使无因管理人因此受有不利,此系判断委托规定中何者可准用的原则。经本人追认后,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均适用委托合同规定。不适法无因管理因追认而溯及适用委托合同规定后,自始即具备法律上原因且阻却违法,排除不当得利与承担上之侵权责任。但无论管理是否适法,关于管理中之债务不履行责任,追认中若无特别表示,则不受影响。

依《民法典》第984条,委托合同有关规定之准用有溯及力。该条但书中“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应理解为对溯及力的限制,而非不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由此,本人追认时得限制追认之溯及力,使追认前之法律关系仍依无因管理规则处理。

五、结论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有适法与不适法之分,适法的无因管理阻却违法事由,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侵权之债,并且被管理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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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债权人角度看,他们最关心的是贷给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这个比率过高,说明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股东提供的资本所占比重太低,这样,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主要是由债权人负担,其贷款的安全也缺乏可靠的保障,所以,债权人总是希望企业的负债比率低一些。
2、从企业股东的角度看,关心的主要是投资收益的高低,企业借入的资金与股东投入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发挥同样的作用,如果企业负债所支付的利息率低于资产报酬率,股东就可以利用举债经营取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因此,股东关心的往往是全部资产报酬率是否超过了借款的利息率。企业股东可以通过举债经营的方式,以有限的资本,付出有限的代价而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并且可以得到举债经营的杠杆利益。
3、站在企业经营者的立场,他们既要考虑企业的盈利,也要顾及企业所承担的财务风险。资产负债率作为财务杠杆不仅反映了企业长期财务状况,也反映了企业管理当局的进取精神,如果企业不利用举债经营或者负债比率很小,则说明企业比较保守,对前途信心不足,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较差。但是,负债也必须有一定限度,负债比率过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将增大,一旦资产负债率超过1,则说明企业资不抵债,有面临倒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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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里没有典当制度,典当制度可以取消么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物权法中的典当制度是什么意思?典当制度的内容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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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考虑哪些因素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考虑哪些因素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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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产评估价格如何评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龄对于二手房来说,房龄对于房价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一般而言次新房的价格较高,其次是5~10年房龄的房子,而超过20年房龄的老房子,售价一般较低。当然,在此也要说明,受到市场追捧的供不应求的二手房可能会因为其稀缺性在定价上忽略减分因素,部分地区动辄每平方米几万元的市重点地产就是常见的例子。另外,房主为二手房定价时要考虑到当地楼市的整体(或贬值)幅度。 二、地段较高的地段等级当然会对拉高房价产生作用。尤其是当该地段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不再有新项目产生的情况下,房产地段本身的稀缺性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空间。另外,一个规划完善的区域会为本地房产提供2%至5%的加价空间。 三、外部环境所出售的房产如果位于外部环境佳、绿化面积大、条件好的小区会比较容易得到买家的心理认可。这些因素会为房产每平米加价2%至5%左右。同样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备的小区生活宜居度会相应升高,所以比较容易出手,如果这些因素不够健全在定价时一般可扣减5%左右的价格。 四、楼栋好的楼体结构、层次和朝向是为房产加分的重要因素。通常一个层次好、朝向好的房子要比在这些方面不很理想的房子贵出3%至8%之间。其次建筑质量、外立面造型、内外部装修的优劣程度也是影响房产估值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建筑质量、独特又美观外立面造型、的内外部装修会为房价加分5%左右。 五、电梯数量和品牌相对较多的电梯数量和信誉度较高的电梯品牌虽然不一定为房产价值加分,但却会对买家的心里舒适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六、户型对于同样的室内面积,户型好、净高大、开间跨度合理、厨卫空间适中、采光性能理想的房产也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房主定价时可高于其他房产价格。想要把房子卖出个好价钱,房主还需要在细节上费些心思。例如出售前适度整修,包括水龙头、门把手、墙面等,购房者看房时尽力保持房屋的清洁,这样房子的价值也会增加不少。
房屋评估价格如何评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龄对于二手房来说,房龄对于房价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一般而言次新房的价格较高,其次是5~10年房龄的房子,而超过20年房龄的老房子,售价一般较低。当然,在此也要说明,受到市场追捧的供不应求的二手房可能会因为其稀缺性在定价上忽略减分因素,部分地区动辄每平方米几万元的市重点地产就是常见的例子。另外,房主为二手房定价时要考虑到当地楼市的整体(或贬值)幅度。 二、地段较高的地段等级当然会对拉高房价产生作用。尤其是当该地段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不再有新项目产生的情况下,房产地段本身的稀缺性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空间。另外,一个规划完善的区域会为本地房产提供2%至5%的加价空间。 三、外部环境所出售的房产如果位于外部环境佳、绿化面积大、条件好的小区会比较容易得到买家的心理认可。这些因素会为房产每平米加价2%至5%左右。同样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备的小区生活宜居度会相应升高,所以比较容易出手,如果这些因素不够健全在定价时一般可扣减5%左右的价格。 四、楼栋好的楼体结构、层次和朝向是为房产加分的重要因素。通常一个层次好、朝向好的房子要比在这些方面不很理想的房子贵出3%至8%之间。其次建筑质量、外立面造型、内外部装修的优劣程度也是影响房产估值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建筑质量、独特又美观外立面造型、的内外部装修会为房价加分5%左右。 五、电梯数量和品牌相对较多的电梯数量和信誉度较高的电梯品牌虽然不一定为房产价值加分,但却会对买家的心里舒适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六、户型对于同样的室内面积,户型好、净高大、开间跨度合理、厨卫空间适中、采光性能理想的房产也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房主定价时可高于其他房产价格。想要把房子卖出个好价钱,房主还需要在细节上费些心思。例如出售前适度整修,包括水龙头、门把手、墙面等,购房者看房时尽力保持房屋的清洁,这样房子的价值也会增加不少。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传统的学说与立法中概念存有重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民法学尽量避免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消和效力未定四种情形;我国立法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定为“合法行为”。二者为弥补相互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比如,传统民法学说在避免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同时,又认为其属于适法行为,以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律行为属“合法行为”,但又接受了传统民法学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规则(并认为这些行为属不合法行为),然后另设“民事行为”作为这三类行为的共同上位概念,对“民事行为”进行了效力性评价。造成上述自相矛盾和差别的原因,就是多年来民法学界对合法性评价和效力性评价认识的局限性。  一般认为,合法性评价体现了代表国家意志的价值取向,是法律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范所作的判断和确认。根据合法性评价,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所谓效力性评价,就法律行为制度而言就是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所作的判断和确认。根据效力性评价,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撒销行为和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法性评价和效力性评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方式,但对其不同之处却少有人考究,至今民法学界仍有不少混乱之处。  1.有效法律行为就合法吗  我国民法学者大都认为,有效民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但依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被认为是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无关。毋庸置疑,对于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有效即为合法,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效但不一定合法。
(一)强制有效行为。根据梁慧星的论述,未成年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为可撤消行为或无效行为,但是行为人“如用诈术使人相信其行为能力”或伪称“已得人之允许,则其所为之法律行为应使之有效。”再有,根据董安生的论述,法律行为人“故意隐匿其心中之真意而表示了与其真意不同意义之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并不因之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陆法各国原则上确认此类行为无效,但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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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考虑什么因素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考虑什么因素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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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子拆迁,评估时怎么评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商标评定的价值怎么评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价值评估主要看3方面: 1、看名称 2、看类别 3、看类型 1、看名称 商标名称隐含特别含义的,有美好寓意的,能寓示商品特点的,琅琅上口的,一看到名称就能联想到做什么产品的,这种商标的价值往往会比那些没有含义的商标高一些,这也是在商标交易的过程中影响价格的最大因素。 2、看类别 这个主要根据市场上商标的闲置资源的库存量来评估,库存量大的类别商标价格相对比其他类别会低一些,而资源少的类别,因为商标稀缺,所以价格也会高些。 例如目前市场上闲置最多的25类做服装鞋帽的商标有20万个以上的,商标交易市场成交的商标价格一般在2~3万左右,而其它类别的商标价格普遍要高一些。 3、看类型 商标类型常见的有几种,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还有中文+英文,中文+图形,中文+英文+图形等组合商标。因为商标局审查汉字、英文和图形是分开审查的,如果有其中一个审查不过,那么整体的话是都要被驳回的,组合商标的风险更高,通过率难度更大,价格也会比单一的中文,英文,图形商标价格要高。 以上3个因素是基于商标使用项目完整的前提下做的价值评估参考,如果是使用项目不全的商标,它的价值与使用项目完整的对比会相差极大。
商标价值评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价值评估主要看3方面: 1、看名称 2、看类别 3、看类型 1、看名称 商标名称隐含特别含义的,有美好寓意的,能寓示商品特点的,琅琅上口的,一看到名称就能联想到做什么产品的,这种商标的价值往往会比那些没有含义的商标高一些,这也是在商标交易的过程中影响价格的最大因素。 2、看类别 这个主要根据市场上商标的闲置资源的库存量来评估,库存量大的类别商标价格相对比其他类别会低一些,而资源少的类别,因为商标稀缺,所以价格也会高些。 例如目前市场上闲置最多的25类做服装鞋帽的商标有20万个以上的,商标交易市场成交的商标价格一般在2~3万左右,而其它类别的商标价格普遍要高一些。 3、看类型 商标类型常见的有几种,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还有中文+英文,中文+图形,中文+英文+图形等组合商标。因为商标局审查汉字、英文和图形是分开审查的,如果有其中一个审查不过,那么整体的话是都要被驳回的,组合商标的风险更高,通过率难度更大,价格也会比单一的中文,英文,图形商标价格要高。 以上3个因素是基于商标使用项目完整的前提下做的价值评估参考,如果是使用项目不全的商标,它的价值与使用项目完整的对比会相差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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