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对于保证合同作出了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再像以前担保法解释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一般保证的规定
1、一般保证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的保证。”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满足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满足,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
相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按照《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排除先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民法典对于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机构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普遍会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在保证方式这一问题上相对于现行规定做了一定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排除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民法典》施行后,由于保证方式规定的变化,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会大量增加。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防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