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负担判定标准
风险负担是指当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带来实际损害时,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
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这是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但是,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立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其中,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当代大多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也采用之。如《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从卖方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损害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以下立场:(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2)基本上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3)在货物特定化之前,其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
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二:
其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的不同步性的经常的,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是就可以使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分离开来。其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激励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个简单的风险分配问题。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的转移时间的规定
(一)一般原则: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涉及风险负担的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准。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