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全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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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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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定的文本,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等。
民法典租赁合同全文是什么?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全文是什么?

《民法典》第703 条【租赁合同的含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704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705 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 706 条【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 707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来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708 条【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 709条【承租人正当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710条【正常损耗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711 条【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712 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713 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履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 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 714条【承租人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715 条【承租人禁止添附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716 条【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 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 717条【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的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8 条【出租人的异议期间】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典》第 719 条【次承租人的代为履行抗辩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第720 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721条【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722 条【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责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 723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第733条【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的阐述,并且在合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了解清楚,从而降低合同施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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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租赁合同篇全文具体内容是什么?
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租金,使用租赁物的合同,《民法典》用了大量的法条规定了这一合同形式,规范了日常生活中租赁这种重要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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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租赁合同,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标准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关于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相关回答
我有一个朋友是做工程机械的,前段时间要去签订一份合同,工程机械租赁安全合同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书有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商定并签署。
  经双方协商,拟以甲方租赁乙方的水泥搅拌车 台,泵车 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同内容
  
1、 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 设备的保养、维修、辅助油料(含机油、黄油、液压油)等费
  用由乙方负责。
  
3、 甲方承担设备的主燃油费等。
  
4、 设备的每月工作日是自然月天数扣减2天的维修时间(仅限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方式)。
  第三条 设备的交付及进退场费用
  
1、 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设备时,由甲方验证所交付的设备及其相关
  零配件、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并由甲方签收。如果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合格的设备。如乙方未能及时重新提供合格设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设备的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进退场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
  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 保证施
  工期限每年为7个月,租赁费每年不够7个月按7个月结算,超出7个月按实际天数结算( 年度以实际租用天数
  为准)。
  
2、 乙方同意,本合同设备每台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由甲方根
  据其承包工程的施工需要决定。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进场或退场通知后,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场或退场。实际的租赁时间,以设备物进入现场作业的时间至实际停止作业的时间为准。
  
3、 甲方在冬季休息期间,设备将停止租赁费用的计算,具体休
  息起止时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1、 甲方有权根据施工或管理需要安排设备的作业
  
1.
2、 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1.
3、 甲方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司机免费提供食宿
  
1.
4、 甲方应合理、正确指挥乙方设备的作业,不得强行要求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甲方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其它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所有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2、 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在租赁期间内对设备的使用权不因管理机关的决定或第三人就设备主张权利受到任何中断或侵害。
  
2.
3、 乙方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必须按时提供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设备证照齐全,操作人员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2.
4、 乙方对现场施工条件、包括工程施工规范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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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上班,最近需要租房子。对方是农民,想问下深圳农民房租赁合同怎么写啊?有咩有相关的范文推荐的呢?
[律师回复] 出租方(甲方)________ 性别: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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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租赁合同法全文的内容都有啥,我最近想去租房子住,但是在写合同这方面遇到了问题
[律师回复]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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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产权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家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至 。
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月租 元,暂定为按季度交费。
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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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要进行房屋租赁民事反诉,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房屋租赁民事反诉状范文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房屋租赁民事反诉状范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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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全文规定了什么
《租赁合同法》全文主要规定了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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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乔司镇永西村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房用途为 之用。
第二条,租房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约期限为 年。
第三条,月租金人民币为 元/平方,计 元/月。 共计年租金 元整。如承租人需提供发票,税金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之外,还需交给出租方租房押金 整,合同期满无发生《第九条》情形,金额返还押金,不计息。
第五条,出租人交房时间:日。
第六条,出租人房内装潢全部由承租人自己进行装修,如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将房内装修物品全部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样后交于出租房,如房屋装饰和拆除期间发生任何如空调外机因挂机不坚固,发生坠落等事件涉及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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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承租人负责支付所承租房屋的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和经营的国家税金﹑工商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负治安消防﹑卫生防窃等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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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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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租人在租房期间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本合同第九条时,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将租房无条件归还出租人,超过三十天后,出租人有权将租房室内一切财物作无主处理,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则承租人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合同期内若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出租人无须退还全年租金及租房押金。若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无须支付全年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承租人并重新签定合约。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余杭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如遇国家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承租方只享受设备搬迁费用,其余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拆迁,并在限期内完成搬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后,当日起生效,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出租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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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打了一个民事的诉讼案,目前要提交一份合同,你们知道那个民事诉讼状租赁合同范文要怎么写呢?求解答
[律师回复]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租金和押金共万元(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0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意,被告将其位于设备租给原告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万元。原告分别于20 年月日、20 年月日、20年月日、20 年月日向被告转帐支付车间租赁设备押金和车间10月部分租金,另外再向支付现金万元,共万元。后被告再由代收了原告租金万元(微信转账)。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有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单、微信转账截图可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租金和押金后,既不肯与原告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也不将车间及设备交付原告使用。且在原告与谈话中,承认设备己经损坏需要维修。有对话录音和被告经理及主管签名确认的《设备异常清单表》可以证明。
鉴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未来交付使用的设备已经损坏无
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原告欲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属根本违约原告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判允上列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你好律师,请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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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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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你好!今年打算在这边租一套房子,需要涉及到一些安全消防条款,那么有关消防安全解除租赁合同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学校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严格履行:
一、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履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督察。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作为乙方的承租人为承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消防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等,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同时要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宾馆、饭店、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更换、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乙方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消防公司对所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保记录。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在出租房屋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开工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出租房屋因发生火灾事故被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对协议执行持有异议,首先通过协商,若协商不成,最终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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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准备去租房子,在广州这种大都市,但是他很怕被别人坑,所以我想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一般规定了什么啊?
[律师回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我有一个姐姐在外地工作,为了方便自己的工作现在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民事诉讼状的范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支付设计费___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_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___%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___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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