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03 条【租赁合同的含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704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705 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 706 条【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 707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来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708 条【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 709条【承租人正当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710条【正常损耗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711 条【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712 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713 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履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 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 714条【承租人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715 条【承租人禁止添附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716 条【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 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 717条【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的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8 条【出租人的异议期间】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典》第 719 条【次承租人的代为履行抗辩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第720 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721条【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722 条【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责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 723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第733条【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的阐述,并且在合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了解清楚,从而降低合同施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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