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声明,保证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是什么样的
保证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保证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保证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保证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保证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保证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保证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保证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保证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因此,在主要的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是无效的,即在双方在合同中声明保证合同的效力不收主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仍应当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同时,保证合同也不会对其所保证的合同债权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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