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诉讼费是参照普通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上下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解决赡养纠纷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有哪些?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老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标语、板报、村民会议等形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三问三解”下基层和“一村(社区)一警”法制联络员的作用,在加强有关赡养的法制教育宣传的同时,配合以社会伦理、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多种渠道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使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打得起官司。
《律师法》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协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据此,老年人在发生赡养纠纷需要请律师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可以向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得到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则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也进一步明确“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为老年人提起赡养纠纷诉讼大开方便之门,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老年人可以让其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或不要求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把司法救助落实到实处。
3、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院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应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或调解后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则不应久调不结,而要及时开庭审理,要注重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快审快结。为扩大办理这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村镇以及有典型赡养纠纷案件到当地就地公开开庭,以“五进”审理的形式允许群众旁听。力求收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赡养人仍不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
4、各级组织相互配合,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纠纷。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基层“两所一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利用基层组织更贴近当事人、了解情况的优势,对赡养纠纷进行调解,真正实现止争息诉,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矛盾。引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建立、健全针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尽可能多的权益保障。
进一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织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子女或本人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由本人或子女缴纳,实在没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办法解决,既可保障老年人患病能及时得到救治,也可以减轻子女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同时,农村村委会工作应更多倾向于关心老人,办好养老院、老年公寓,成立养老基金会,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可列出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减轻那些确实无力赡养老年人的赡养人的赡养压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赡养矛盾和赡养纠纷。
通过人民法院调节达成协议的赡养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是由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的,那么所担负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些许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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