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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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撰写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时候,首先应该明确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其次还需要规定具体股东成员及其出资,最后要对公司的经营进行详细的划分。
202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在起草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时候,首先应该在开头处具体阐明公司的具体信息,其次还应该明确股东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最后详细产出公司所经营的范围再进行落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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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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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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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写明根据有关法律特制订本章程,交代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交代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宗旨,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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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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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
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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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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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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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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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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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签字盖章确认制定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内容包含公司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用以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必备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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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怎么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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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
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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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名称)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注册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旅游、度假、商务接待、会议、活动、拓展、培训(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公司股东一次性缴清,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在写合同的遇到了问题,想问一下大家啊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应该怎么写?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注册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旅游、度假、商务接待、会议、活动、拓展、培训(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公司股东一次性缴清,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我自己成立一家公司 现在正在制定公司章程 但是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写 请问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名称)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注册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旅游、度假、商务接待、会议、活动、拓展、培训(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公司股东一次性缴清,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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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4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和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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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是公司的文秘,经常草拟公司章程或合同,帮朋友问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版本,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万元)
出资期限
合 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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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公司章程范本
在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要求必须有企业章程,否则不予登记。你公司肯定有留存的企业章程原件。你复印一份给税务局就可以了。办税务登记的时候税务人员要的是企业章程的复印件,不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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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现在需要一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15,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是怎么写的,所以我想要求一份作为参考。
[律师回复]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三选一)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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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
第一章
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
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
第三章
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
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章程制定的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 兼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说明:按出资人数逐一填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我现在需要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15,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我想要求一份作为参考。
[律师回复]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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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合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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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 遵守本章程;
(,)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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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公司的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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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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