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成员包括的人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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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事会的成员具体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最少三人。此外,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包括的人员有哪些?

一、监事会成员包括的人员有哪些?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四、监事会的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作为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以及对公司的高管、董事、经理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的监事机构,有利于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托监事会的相关概念,可以推定出监事会的相关职能。监事会的成员具体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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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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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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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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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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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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