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我国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以及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常见情况
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原因众多,包括利用管辖权异议争取充分的诉讼准备时间、通过管辖权决定诉讼成本、由于合同履行地多重含义导致管辖权冲突、司法实践中确定案由的标准不统一。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损坏了诉讼的效率价值。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进行搜集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合同当事人针对合同中相关管辖约定、合同效力产生的管辖权异议。
其二、原告起诉时选择的管辖法院级别错误,一般表现为选择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起诉法院。这种案件尽管数量较多,但处理比较简单。在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中,由于纠纷类型为技术合同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常见的两种做法为: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种情况,更多地是由于当事人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造成的。
其三、基于技术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产生的管辖异议。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常有诉讼请求人认为诉讼请求与技术内容无关,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技术合同关系,由此对于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产生异议。
在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当中,合同当事人可以会产生合同纠纷,从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予以解除。针对技术合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法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此外,在司法实务当中,也存在技术合同管辖权异议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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