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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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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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业主还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但是物业已经收取了业主的违约金,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业主可以收集相关的材料依法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业主应该注意,一旦与物业进行合作,应该依法签订合作的协议。
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一、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如果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但是物业因此收取违约金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持自身的权益。签订合同后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如果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签订物业合同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2、其次,注意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业主委员会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3、再者,合同条款要明确。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4、同时,也要注意管理费标准的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综上所述,如果在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的前提下物业已经收取业主的违约金,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的。业主可以提请上诉追回自己的违约金。同时业主还应该注意,如果使用物业服务,应该依法与物业签订相应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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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违约金,则物业收取违约金具有合理性。首先因为物业的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所以即使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与业主之间具有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违约金,而业主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则应按约定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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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责任,货物质量不符有哪些违约
[律师回复]
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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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协议怎么签订?
物业合同违约协议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内容来进行签订,比如说约定一下,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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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签订了认购协议后,违约金要交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只有三方协议才是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就业意向书属于两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
1、三方协议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阶段与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仅限于取得毕业证以前;
2、三方协议的目的是约束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拟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要求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与该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则三方协议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条款仅局限于涉及保密条款和设定服务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三方协议的违约条款仅针对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未进入用人单位,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该违约条款所需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违约条款当然不可能顺延至正式劳动合同中;
4、三方协议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的产物,对于三方协议没有准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后,可以参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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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什么
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公约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物业管理企业三方签订的关于房屋售后各方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契约。一经签订,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约应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签约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等基本内容。
3、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房屋前,制定公约,并将公约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经核准登记的公约。
4、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示公约。公约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由开发企业、购房人,物业管理企业三方签订承诺遵守公约的承诺书。承诺书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档案留存一份。
二、买卖商品房为何签物业公约
当前反映的物业管理纠纷较多,纠纷看似发生在入住阶段,其实大多在买房时就留下了隐患,往往是因为买房时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很多业主和开发企业认为物业管理是入住后的事,应该在入住后再协商。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委托权由开发企业行使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单个业主事实上不可能在入住时就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这样很多业主因此认为自己是在入住时被动接受了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条款,觉得服务和收费标准等均由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业主没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同时由于买房时不同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预期不一样,有的业主可能倾向高标准服务,有的倾向较低标准服务,而由于没有在买房时说清楚,入住时某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与自己买房时的预期不一致,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很难协调这种矛盾。此外,加上入住时的实际情况可能与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或广告上标明的不一致,买房时销售人员和印发的广告上说的物业管理费可能是1元每平方米/月,物业管理公司是某名牌物业管理企业,但入住时有些购房人发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变了,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能换成了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而且对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应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不清晰,停车场和会所的使用收费问题,往往也是纠纷的起端。
由于购房时没有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签订详细协议,入住后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也觉得疲于应付。
订金的违约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租房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了,那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我们知道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那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等。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也是生活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得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得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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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收取违约金合法吗
不合法。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具有相似的标的物类型及品质特性,然而,这两种债务却源自于:开发商对延迟交房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付出的物业服务费用,而它们分别属于两个独立且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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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合同物业费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未签订物业合同物业费违约金的标准在法律上并统一进行规定,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豪侠,最高上限是不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根据协商的情况来认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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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违约金”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业主认为“背着抱着一边儿沉”物业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邓泽敏,但是: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主体不同。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其余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所以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鉴于有关法规规定,买受人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因此,要注意三点、刘晓琳二位律师首先明确指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买房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同的合同主体。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以防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究竟用物业管理费来折抵违约金的做法是否合法,提出以免收业主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来抵消。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二位律师特别指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
第一,应留存相关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第三。“债务转移”应签协议在本市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晓琳二位律师认为,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即可,在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违约金时,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因此,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这种情况怎样解释呢,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往往就答应了,稍有不慎,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而且。因此,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的、品质相同的”这一点、品质相同的,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相抵的情况很多,债务转移后;
第二、规定及法律都知之不多、鉴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一般也要经债务的受让人———第三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提醒买房人注意三点由于大多数买房人对相关的知识邓泽敏。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两位律师特别提醒买房人,要经债权人———买受人同意,为防患于未然,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最好由三方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但是近来,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常接到读者的来信和电话。虽然用物业费抵违约金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反映一些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鉴于开发商可能否认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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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责任吗?货物质量不符违约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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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合同违约金是否合法?
物业收取合同违约金是合法的,但是前提必须是确实存在这样的一种违约责任,如果说其中一方没有存在违约责任的话,那么完全不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这样一种法律的责任。比如说没有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是业主没有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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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订金违约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付了订金违约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付了订金违约如何处理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

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

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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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订金违约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付了订金违约如何处理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

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

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付了订金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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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

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

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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