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时间与签订时间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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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继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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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技术合同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签订时间。而技术合同终止时间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的终止时间,或者一方合同履约完毕的时间。
技术合同时间与签订时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技术合同时间与签订时间的关系是什么

技术合同的合同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签订日期,技术合同终止时间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的终止时间,或者一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时间。

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二、技术合同订立基本原则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法典》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 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以上就是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和签订原则的基本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技术合同双方服务的关系在合同签订时间之前就成立了,那么合同生效时间仍按合同签订时间来计算。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后再确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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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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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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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
1、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作为该项技术秘密、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的直接掌握者,在转让技术秘密的同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由于技术秘密没有申请专利,不像专利那样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通过法律来保证其实用性、可靠性,所以让与人必须自身承担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的义务,不能履行这一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如果约定的是独占性转让,那么在合同生效后,该项技术秘密的主要技术权益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为了保障受让人该项技术秘密的技术权益不受侵害,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有义务对该项技术秘密的相关资料和使用方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并不得在受让人已经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和就同一技术秘密再与第三人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技术转让注意事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 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 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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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 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 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 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 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 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 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 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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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在技术创新飞速发展的今天,技术成果的转让也成为屡见不鲜的常事,但是很多当事人在进行技术成果的转让时却忽视了很多应当引起重视的地方,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妥善处理技术成果的转让问题,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首先,应当在合同里明确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和期限。对于受让方来说,要特别注意受让的专利或者技术成果的有效期限是否尚未经过,如果已经经过仍然购买,相当于花钱购买了一项公知技术,得不偿失。
2、
其次,应当明确写明技术资料的提交期限、地点和使用方式,用语要清晰明朗,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和易发生歧义理解的词汇,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端。
3、
最后,需要列明转让的费用和具体的支付方式,如果存在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还应当列明技术指导和协助的相关条款。总之,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不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具备谨慎和细致的态度,详尽的列明应当注意的事项,用词精确。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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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技术转让合同的生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对该类合同的生效是否规定有相应的程序性条件。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样吗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进一步的法律约束力,是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来考察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价。
可见,合同成立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属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的意志,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仅在立法中而且在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合同法理论界较偏重于合同生效的研究,而忽视对合同成立的研究,有的民法著作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混为一谈,不少论著则干脆将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同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与此相联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判决合同不成立的例子却是凤毛麟角。
直到新《合同法》生效才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明晰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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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包公司上班,最近要和政府合作,请问地方政府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前审查承包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服务内容,注明外包服务的范围、服务最低标准、考核标准。
排他性,注明是否允许发包方或服务商与第三方合作。
责任承担,明确约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三、服务外包合同范本服务外包合同甲方:__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乙方:__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人事业务外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进人事行业务外包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范围及服务要求,为甲方提供 人事业务外包服务工作。
二、乙方服务范围
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替代甲方业务的相关所有工作;
2、提供替代员工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3、处理被退回人员的后续事宜;
4、及时发放替代员工的工资;
5、做好安全教育,处理替代员工的劳务纠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质量。
2、甲方应提供所需人员的数量、工作内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至乙方,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派遣人员本人原因,完不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的,或发生严重的人为事故的;
、不服从分配,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的;
、提供证件资料不真实。
4、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的业务外包费用,甲方提前支付乙方__%的外包服务费用,剩余费用在工作结束__个工作日内日结清。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工作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业务外包计划书。
2、乙方应按时支付劳务报酬。
3、乙方派出的人员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能够胜任工作。
4、乙方应教育派遣人员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就业规则,服从工作安排。
5、乙方在现场必须设有1—2名现场指导监督、负责人员。
五、其它约定
1、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任何原因要求终止或者变更协议的,均应提前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 自 __年 __月 __日 至 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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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规定如下。
  1.专利权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属于技术转让范畴的,属于这类范畴的还有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①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②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③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4.有关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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