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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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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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后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当劳动者受工伤之后倘若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助金,也可以去社保局申请伤残补助,另外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
工伤后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工伤后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工伤后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有伤残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去年社保局申请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如果当时没有交工伤保险的话,这二项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款》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合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工伤后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大致内容,劳动者在工作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要求加班不给加班费或是强迫劳动者做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状况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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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一些举证责任问题:
(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就意味着,医疗期届满后,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到工作,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道程序。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用预告通知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必须证明同时符合的两个条件:
1、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单位迁移、被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裁定。
2、要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只有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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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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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张明显存在怠工行为,为什么仲裁委会支持小张的请求呢?主要是两个原因,
第一是公司对小张怠工的行为没有积极保存证据,
第二是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处理小张的怠工行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有阶梯式处理时,应严格按照阶梯处理。公司10月出台的通知是公司规章制度的补充,对小张有约束力,但不能溯及既往,对小张以前的行为不能一并处分。公司跳过警告、记过等处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欠妥。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事实、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劳动者的情形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等。否则,即使劳动者存在行为,也因为用人单位的程序违法,从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具体案情
小张于1月入职某纺织厂,任电工,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小张入职后不久,工作开始拖拖拉拉,公司虽然多次找小张谈话,但没有对谈话的过程进行记录,且小张的工作态度改善不明显。公司按规定制定了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中没有对员工怠工的行为作出规定。10月,公司在对全厂员工进行摸查后,发出关于怠工行为的书面通知,通知对怠工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定,并按级别规定了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方式。随后,公司再次找小张谈话(谈话过程依然没有记录),小张的工作态度依然没有改善。12月,公司以小张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不服,认为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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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员工现在要辞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些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为您解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这个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 )号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 年 月 日签订的为期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律图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张明显存在怠工行为,为什么仲裁委会支持小张的请求呢?主要是两个原因,
第一是公司对小张怠工的行为没有积极保存证据,
第二是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处理小张的怠工行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有阶梯式处理时,应严格按照阶梯处理。公司10月出台的通知是公司规章制度的补充,对小张有约束力,但不能溯及既往,对小张以前的行为不能一并处分。公司跳过警告、记过等处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欠妥。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事实、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劳动者的情形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等。否则,即使劳动者存在行为,也因为用人单位的程序违法,从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具体案情
小张于1月入职某纺织厂,任电工,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小张入职后不久,工作开始拖拖拉拉,公司虽然多次找小张谈话,但没有对谈话的过程进行记录,且小张的工作态度改善不明显。公司按规定制定了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中没有对员工怠工的行为作出规定。10月,公司在对全厂员工进行摸查后,发出关于怠工行为的书面通知,通知对怠工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定,并按级别规定了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方式。随后,公司再次找小张谈话(谈话过程依然没有记录),小张的工作态度依然没有改善。12月,公司以小张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不服,认为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丢了怎么办原来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了
[律师回复]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丢了,原来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了,劳动者可以凭借社保缴纳记录等内容佐证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所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发起一份声明,声明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因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全部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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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提出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员工,还要事先通知工会,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档案关系转移手续,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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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一些举证责任问题:
(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就意味着,医疗期届满后,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到工作,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道程序。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用预告通知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必须证明同时符合的两个条件:
1、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单位迁移、被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裁定。
2、要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只有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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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因故想和单位解除合同,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想咨询一下怎样才能和单位解除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和单位解除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1)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盖有用人单位印章的书面解除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不肯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劳动者就要正常上班,做好考勤记录,并注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而非劳动者自己离职。具体证据一般有:录音、拍照等。
(2)劳动者将用人单位的解除事由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比对,判断用人单位的解除事由是否客观存在和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解除的必经程序。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不存在、不合法或者没有履行解除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则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即,经济补偿的两倍)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事由成立并且程序合法,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注意核实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否准确。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结合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计算错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4)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或改正,劳动者则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区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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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员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单位开除员工要注意哪些事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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