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违约可否终止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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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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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公司违约可终止合同,那么根据法律当中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够继续的履行下去,那么另外一方就享有了法定解除权,这样的一种解除权无需对通过对方的同意就可以行使了。
物业公司违约可否终止合同?

一、物业公司违约可否终止合同?

1、物业公司违约可终止合同,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明文规定的一种法定解除权。物业合同可以直接的约定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决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者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方式,物业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物业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物业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协商来确定物业费用还有就是违约金条款,物业费是否收取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有个确定是否需要写到合同当中。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二、物业合同费用规定是什么?

1、物业服务有瑕疵,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仅适用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且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规定有违约金时才能适用。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问题严重,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

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严重,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在收取物业费时并未提供对等的物业服务义务,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存在瑕疵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一方是无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的。

2、物业公司供有瑕疵的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承担部分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对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义务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秩序、卫生、安全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公共设施、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业主进行其他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用既是对其履行义务对价报酬,也是保障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收入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个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具有个体性、相对性、特定性特点。同时,按照该类合同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行为、履行的义务,相应也具有直接性和特定性。物业企业和每个业主签订的合同都是一对一的,业主可以从维护私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提出抗辩理由。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物业公司和小区的业主或者是商场可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必须要约定向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标准,如果没有按照这种标准行事的话,就会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所签订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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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法论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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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租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东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租客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房东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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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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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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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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