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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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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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淄博市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契税,还有就是个人所得税以及交易费用和印花税,当然了,如果说首套房的话,那么相对来说缴纳的费用就会比较低,所以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淄博市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是什么?

一、淄博市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是什么?

过户费:

缴纳如下:

1、契税,首套房:90(含)平内1%、90平以上1.5%,二套房:90(含)平内1%、90平以上2%;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房:3%。契税有变化,要根据城市的政策变动。

2、个人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唯一住房减免,但实际交易中是由购房者出的;

3、交易费,4元/平方;

4、转移登记费,80元;

5、权证印花税5元;

6、营业税未满2年,面积大于144,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2年可减免。

二、购买房屋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买卖双方经协商协定,达成房屋转让交易的双方。

淄博市二手房交易途径

办理材料

双方需同携带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对);

2、房产证(共有证)原件;

3、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4、《房地产买卖合同》。

各方需携带的材料:

卖方: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契证;

4、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

买方:

1、身份证;

2、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交易流程

1、二手房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三方购房合同

2、买卖双方和中介凭购房合同到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填写申请协议,明确交易流程和房款放款时间。

3、买家把钱划入银行专用账户内,银行出具收款单据。银行再与中介定期对账。

4、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5、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后,买卖双方按约定到银行申请放款。

淄博市二手房交易“后遗症”须知

淄博市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办理费用

登记费用: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工本费),共有权证20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二手房是存在一定的交易方面的费用的,这里的交易费不仅仅是包括转移登记的费用,还包括一系列的税收,比如说有一些契税印花税,还有就是个人所得税等等,具体的缴纳比例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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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淄博市离婚手续哪里办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协议离婚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诉讼离婚去被告所在地基层。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下面这些异常烦杂的分类。  
一、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注意,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夫妻争议,国内诉讼离婚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讼,在本地提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提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对方提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  
三、一方“失踪”,对方离婚  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提讼。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不过,前提是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老赖”、“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障碍。  
四、涉外因素的离婚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办理离婚。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办理离婚。  
3、中国公民分居国内外,国内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立案。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可以选择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办理离婚诉讼。  
5、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  
6、国外判决在中国的承认,根据双方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来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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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淄博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经过山东省政府关于地价的批文发布,很多朋友们都已经知道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仍存在疑惑,为此,本文将对该批文进行说明,本文主要是针对淄博市的土地分类和补偿准则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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