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什么?
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如果担保合法成立,之后相关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的责任,担保效力是指担保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担保的成立与担保合同的成立有联系,但也有区别。首先,担保的成立并不全依担保合同发生,有的可因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发生,有的可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其次,即使依担保合同设立的担保,有的除有担保合同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担保才能成立。例如,质权担保须由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才能成立,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经登记才能成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担保合同有效,担保才能成立,但担保的成立与担保合同的有效并不为一回事。
抵押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二、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担保期限: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担保责任的承担对于担保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不要随意的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在债务人不能够偿还相关的债务,或者说不能够履行相关业务的情况之下,就需要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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