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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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什么,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什么

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如果担保合法成立,之后相关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的责任,担保效力是指担保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担保的成立与担保合同的成立有联系,但也有区别。

首先,担保的成立并不全依担保合同发生,有的可因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发生,有的可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发生;

其次,即使依担保合同设立的担保,有的除有担保合同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担保才能成立。

例如,质权担保须由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才能成立,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经登记才能成立。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担保合同有效,担保才能成立,但担保的成立与担保合同的有效并不为一回事。

抵押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二、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保证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担保期限: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担保责任的承担对于担保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不要随意的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在债务人不能够偿还相关的债务,或者说不能够履行相关业务的情况之下,就需要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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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什么?
担保效力规定内容是如果担保合法成立,之后相关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的责任,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担保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成立是有相关的联系的,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必须要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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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内容是什么?
正规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内容是: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利息情况、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对于借条的具体内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必须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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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把我项目进行扩大。但是都有人跟我俩签合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有关项目部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怎样?
[律师回复]
(一)未经许可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的法律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该类项目部不属于“其他组织”,其法律性质应为施工企业非依法设立、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分支机构,是施工企业的一个临时职能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二)未经许可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以所属施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行为的效力
项目部未经许可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其以所属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根据有无授权、有无追认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认定。
如施工企业明确授权项目部可以代理其签订合同,项目部也是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则项目部签订合同行为对施工企业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形应是清楚、简单的。不过,现实中很少有这样的授权情况。对于项目部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情形,可据施工企 业是否追认对项目部签订合同行为效力予以认定。如施工企业追认,则施工企业承担项目部签订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施工企业未予追认,则施工企业承担项目部签订行为无效之法律责任。如施工企业授权项目部可以代理其签订合同,但授权不够明确,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未经许可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行为的效力
未经许可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仲裁的主体资格,是不是该类项目部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呢?当然不是,法律并无此禁止规定,只不过对于其所签订合同效力需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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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无效的要件等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法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地订立合同。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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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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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想要贷款买房,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借款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效力方面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在借款人按时还完借款之后可以解除担保合同。
  
二、保证人在借款交付前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借款交付前担保合同的效力并非无效,而是效力待定。《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变更、解除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担保合同系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的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前,借款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尚未生效。但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并非归于无效,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则保证人依法享有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债权人依约向债务人出借了款项,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生效,担保合同亦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借款交付前担保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并非无效,此时保证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
定金的效力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效力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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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效力规定有哪些内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就不用履行了。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可能要恢复原状或进行补偿,同时还能索赔。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解除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不过这得看双方有没有另外的约定。如果主合同解除了,担保人还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这只限于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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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开,他想知道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有关内容,基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股权转让给债权人,由此,当事人间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其效力,是有效的合同;基于该有效合同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债权人取得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有效的,应予承认。
其中的股权转让合同往往还规定股权转让款,但基于本身系为了担保目的,因此实际履行中债权人往往并不会支付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由此,股权转让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否主张该合同系双方虚伪意思表示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呢?又或者,股权转让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否主张受让人根本违约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呢?显然都不能。因为结合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并非获取股权转让款;通过对合同真实意思的揭示,可以认定,受让方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但并不能否认双方基于担保债务履行之目的而进行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认定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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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
第一条 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声明受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 关于投标、履行和偿还款项担保的规则(合同担保)管辖的任何担保、保函、赔偿函、保证或类似的义务承担,不论其使用何种名称或用何种措词来表达(担保)这一名称,本规则对此种担保的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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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
劳动合同主体,即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和劳动者姓名及其基本情况。企业一方除名称外,还有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劳动者一方除姓名外,还有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劳动合同客体合法。
劳动合同客体,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劳动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阅读符合相关规定。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承担劳动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未作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条款。在一份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以下内容:
(4)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即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它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劳动合同制度发挥功能的内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和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下述三种类型: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固定的,如半年、一年、三年等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起始时间而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不固定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约定为劳动合同有效时间。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此项工作或工程结束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这种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实际上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因为任何一项工作或工程,都不可能是永恒的,都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由于人们难以确定具体的日期,才订立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5)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定的履行义务的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种)、所担任的职务,员工在约定岗位(工种),职务上应当完成的生产和工作任务,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员工履行劳动义务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劳动设施、工具、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
(7)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同时,它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和支付日期等。
(8)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也称为厂规厂纪,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行为规则。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是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纪律主要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岗位纪律、协作纪律、安全生产纪律、保密纪律等。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的内容一般不必作祥细约定,只作原则约定劳动者一方应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具体的纪律规范由企业在劳动规章中规定。
(9)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通过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解除尚未到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它是当事人双方商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外,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司法责任。劳动合同中规定这一内容,体现了劳动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它可以促进并保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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