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给人家放烟花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1)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明确管理人员,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烟花本身属于有害危险物质,因此明知道对方用来放烟花存在安全隐患还出租属于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 。
因此对于烟花这样危险物质,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存放,而不是任意位置随意乱放的,同时也为了确保我们的财产和人生安全,不能因为贪图一些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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