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技术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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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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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院明确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过,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工作。技术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法院,其实也跟标的有关。
最高院技术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明确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过,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技术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法院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类似于合同标的额高达上千万元的,像这种情况,就有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工作;也有可能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院同意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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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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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解释中管辖法院是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但只要报经了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最高法院也是可以批准基层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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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及节能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评分标准:高新认定采取百分制,企业需达到7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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