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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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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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物业合同,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签订物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双方解除物业合同,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尽量不要违约。
解除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判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合同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合同违约责任具体的形式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无权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方违约同时受到损失和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其所受利益。赔偿损失,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物业合同解除之后违约责任的问题。为了能给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违约之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保证物业公司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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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业合同要付违约责任吗?
解除物业合同要付违约责任,当然了,如果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解除物业合同的话,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否则的话其中一方任意的解除合同就是属于违约的情况,需要担负起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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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流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责任,货物质量不符有哪些违约
[律师回复]
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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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物业合同违约责任可以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的合同中说明书写出来。违约责任可以写明以下内容: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3、损害赔偿的范围;4、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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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定的货没有按时送到可以要求赔付违约金吗?货物合同违约金一般是怎么算的?货物运输违约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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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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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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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物业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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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解除后违约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不是只要违约就可以解除。 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双方当事人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首先,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最后,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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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不想要在我们公司继续的工作下去了 可是我之前签了合同的 请问单方违约的解除合同书违约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所以,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违约金在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的前提下,不得高于造成损失的30%。
综上,合同违约金可以自主约定,但是鉴于我国民事责任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司法解释限制了违约金的最高标准,即不得高于造成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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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怎样约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怎样约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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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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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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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解除可以吗
物业合同如果发生了违约的情况,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若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是可以商定解除合同的。若无法协商解除合同,则可以让法院判决,最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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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费”违约金”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业主认为“背着抱着一边儿沉”物业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邓泽敏,但是: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主体不同。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其余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所以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鉴于有关法规规定,买受人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因此,要注意三点、刘晓琳二位律师首先明确指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买房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同的合同主体。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以防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究竟用物业管理费来折抵违约金的做法是否合法,提出以免收业主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来抵消。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二位律师特别指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
第一,应留存相关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第三。“债务转移”应签协议在本市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晓琳二位律师认为,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即可,在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违约金时,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因此,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这种情况怎样解释呢,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往往就答应了,稍有不慎,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而且。因此,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的、品质相同的”这一点、品质相同的,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相抵的情况很多,债务转移后;
第二、规定及法律都知之不多、鉴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一般也要经债务的受让人———第三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提醒买房人注意三点由于大多数买房人对相关的知识邓泽敏。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两位律师特别提醒买房人,要经债权人———买受人同意,为防患于未然,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最好由三方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但是近来,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常接到读者的来信和电话。虽然用物业费抵违约金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反映一些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鉴于开发商可能否认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责任吗?货物质量不符违约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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