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转租方(甲方):某某,受转租方(乙方):某某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某地公有居住或非公有居住的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或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或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即某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多少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租赁用途
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该房屋的用途为自己住宿,乙方承诺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第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个5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租赁合同的租期。
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第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多少元,月租金总计为多少元。该房屋租金某年某月某日内不变。自第某年某月某日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2、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某某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纠纷赔偿损失的标准为承租人是否有擅自改变出租人房屋整体结构,并且是否有经过出租人的许可进行房屋内部装潢的。如果没有得到出租人的许可,承租人擅自改动房屋内容的装潢,则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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