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履行责任不同等,对于要式合同是合同成立时具备特定的形式的,而非要式合同,并不一定需要具备某种形式,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而定。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形式不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 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二、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对于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认定的,不同的合同条款和内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2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8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8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1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6****18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7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4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的区别?如何区分它们?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正式编和非正式编有什么区别。就是别人和我说这个工作是正式编,我怎么知道是还是不是
[律师回复] “最简单直观的辨别方法就是观察,正反面纹路是一致的是纬编,垂直的是经编。大体上纬编分平纹,罗纹和双面。经编分经平,经链,经缎和经绒。具体如下:  经编出处:  经编这个名称来自机织。经编与纬编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所形成的线圈沿垂直方向或经纱方向排列,由相邻的纱线相互套接而成。经编所用的机器看上去有些像织机,所有的纱线均卷绕在经轴上,经轴位于编织区的后方和上方,所有的纱线同时喂入编织区。在套接过程中,每根纱线都由单独的针控制。但是,导纱梳栉控制着纱线的位置,每次成圈时所用的针可能会变化。可以使用提花机构实施对针的控制,以生产花型复杂的经编织物。鉴于经编所采用的工艺、供纱装置的位置以及平行纱线间的相互套接等特点,有时人们把它称为经编织机。  从根本上说,经编是生产平幅织物的加工系统。织物具有直的侧边,生产速度高,产量较大。经编织物可以按使用的设备和织物的特点进行分类,其主要类型有:特利科脱、拉舍尔、米兰尼斯和辛普勒克斯,最常见的是特利科托和拉舍尔。  经编织物具有一定的伸长性和拉伸性,尽管与纬编织物相比其值较低。影响织物拉伸性能的因素有:织物结构(例如单梳栉、双梳栉经编织物,拉舍尔经编织物);织物的紧密程度(织物越紧密,其拉伸性能就越低);整理工艺(可以赋予织物良好的尺寸稳定性);机号(即单位宽度内针的数量);纱线的类型(例如弹力包芯纱、弹性小或较差的花式线,具有较好的尺寸稳定性的单纱或股线)。  增加经编织物强度的方法有:使用高强纤维纱线,使用具有平衡结构的纱线,采用较高的机号和细的高强纱线。另外,使用由不同纤维纱线并合的股线,改变线圈的间距等均会影响织物的强度。n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8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现在在找工作,对工作的类型不是很懂。想要问一下用工形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形式区别。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常用性区别。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