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提供方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2、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4、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
5、含有第4项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施工合同都是需要进行备案的,如果合同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话,是很有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想要解除已经备案的合同,就需要利用前面提到的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备案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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