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不上社保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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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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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兼职人员可以不上社保,因为兼职人员并不是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签订兼职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兼职人员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而兼职人员原有公司已经购买了保险的话,是会有重复的现象的。
兼职人员不上社保可以吗

一、兼职人员不上社保可以吗

兼职人员从事工作,并不是本职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签订兼职协议,或者其他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

兼职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无关。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势必造成双份劳动合同,重复缴纳养老保险,是国家不允许的,和社会保险政策相抵触的。

二、社保缴费怎么进行计算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三、怎么制作社会保险工资表

社会保险工资表即办理社保时需要提供的职工工资表。社保要求提供工资表就是为了核实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提供了缴费基数,当事人上一年度月收入(实际上是按照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上下限确定本年度缴费基数)应与其本年度缴费基数差不多,否则就会被稽核出少报基数,有可能被处罚责令改正

工资表的格式因各单位不同,有所差异,通常有出勤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扣款栏有病事假、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等项。

社会保险工资表即办理社保时需要提供的职工工资表。主要内容有基本薪酬,以及加班工资、奖金和津贴,同时还有相关的绩效奖金和补贴金额。以及社会保险保和住房公积金需要具体的支付款项,需要写明在扣款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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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不上社保可以吗?
兼职人员不上社保是完全可以的,只要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就可以不用缴纳,但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的就会除外,但如果劳动者是属于正式的员工,那么就需要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时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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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给兼职人员买了社保,是否可以?
[律师回复] 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
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
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的。在这样的前提下,
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与第三类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可以明确看出,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存在。该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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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职人员不上社保可以吗?
公司兼职人员不上社保是否可以要分具体情况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为兼职人员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则是否缴纳社保要根据不同的类型来对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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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需要交社保吗
兼职员工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并无明确规定。 兼职一般不签正式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兼职协议或其他合规合同,因此不强制要求缴纳社保。 兼职是在闲暇时间进行的第二职业活动,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将导致双重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重叠缴纳,这与法律和社会保险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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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需要缴纳社保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兼职人员需要缴纳社保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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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被兼职单位辞退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7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下列规定:
  
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从事活动可能泄露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系从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单位可以申请。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活动,打击、迫害技术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技术人员业余,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有业余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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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是否需要交社保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兼职员工是否需要交社保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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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没有签约,如果生病请假一天不批准以矿工处理吗?一般扣多少工资是合理的,这个月剩三天,辞职应该算矿工吗?是不是薪水他们可以随便扣?
[律师回复]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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