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社保如何补申报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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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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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按时缴纳社保的直接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进行补申报即可,补申报社保的流程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保,从欠缴之日开始,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社保如何补申报

一、根据规定社保如何补申报?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补申报即可。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基数怎么确定?

社保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每年1月开始,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各地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时间都不固定,参保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保费,如果断缴社会保险的时间比较长,对参保人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另外用人单位要注意,每年1月份开始申报下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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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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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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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 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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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助是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而对他们缴纳社保实施的一定补贴。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诸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的人员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社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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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社保对工伤的报销应当是通过用人单位来进行,用人单位首先会对于受到的伤害性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完毕之后会统一的由单位来进行工伤待遇审核,递交材料完毕之后,接下来一切由工伤保险来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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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各位律师好,我前几天才知道公司有一个月没有给我交社保。请问各位律师社保问题一个月没交有影响吗,谢谢
[律师回复]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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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就在昨天发生了一点小意外受伤了,现在就是想要赔偿,那么请问下工伤赔偿社保局赔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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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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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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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怎么申报著作权?
申报著作权首先需要准备有作者署名的申请表,若是单位申请著作权就需要该公章,然后将此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受理职员会查阅申请著作权主体提交上来的材料后,做出批准或者是驳回登记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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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在学校成立了一个社团,可是大学快毕业了,想要咨询一下社团法人如何变更,有什么流程吗?
[律师回复] 法律仅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并无具体时间限制。但实质内容不变更的,可能涉及违法了。
一、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包含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二、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四、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六、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团法人如何变更的内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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