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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调查,遇到不明身份人的强拆,首先应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会出具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可以明确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若强拆发生后,当事人报警或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公安机关继续履行。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强拆主体的确定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2.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在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中很难有直接证据可以单独确定强拆主体,往往需要辅之以其他文书证据。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照片无法辨认具体的拆迁人,政府机关会委托机构或者公司去实施强拆,难以举证这两主体之间的关联。其次是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房屋强拆时当事人会遇到各方阻碍,并无条件充分及时的收集证据。
3.法院推定强拆主体,在被强拆人未报警以及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具体行政机关所为时,为减轻被强拆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会进行推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在被强拆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举证不能时,根据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实施强拆行为,若不能证明,法院会推定征收主体即是强拆主体。
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说明原告在起诉状中不仅要明确被告行政机关具体的名称,还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实施了该行政行为。明确的被告并不等于正确,但是被告明确法院才会立案。
综上所述,房子强拆主体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只需要知道房子具体所在地即可,或者由当地人民法院来进行推定强拆主体,且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强制拆迁的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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