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鲜章;
2、用人单位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书面申请(需注明申请理由、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并已知晓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待遇),收1份并加盖鲜章;
4、经相关部门核定的需提供以下资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3)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5、因投诉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劳动合同,核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核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装订成册含有职工工资表的原始会计凭证、人事档案、职工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对于社保补缴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特别是对于补缴的标准,也需要基于职工的具体工资待遇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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