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企业强拆怎么起诉侵权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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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企业被强拆可以收集证据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要求拆迁部门给与被征收人一定合理的赔偿金。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是威胁恐吓被征收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房屋被企业强拆怎么起诉侵权赔偿?

一、房屋被企业强拆怎么起诉侵权赔偿?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二、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房屋被企业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是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是拿不到任何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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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是应该怎么样赔偿的
[律师回复] 对于强拆房屋是应该怎么样赔偿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一旦房屋被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时既可以在针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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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房屋可以进行强拆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房屋可以进行强拆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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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邻居拆旧屋建新屋时,盖过我屋基础的建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85年我合法购买瓦房屋一间,购买时四至明确,该房建于1968年。1998年我家邻居拆旧房屋建新屋,其实地宽3.65M,长14.62M,与土地使用证相符。其在建房时,下面是按照3.65M宽的平面尺寸建造,但是,当建到与我屋基础梁高度一致后,按照3.8M的宽度横跨建造。比实际伸出了15CM,这正好是盖过我屋基础的15CM,邻居的建房行为已超出了自己的土地权属使用范围,我家房屋的基础应是我的土地权属范围,我认为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邻居的建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四至明确,应当认为你对该土地有完全的使用权,该宅基地属于已经确权的宅基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按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用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用公益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占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对方因为建房而占用了该土地的,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对方如果确有你说的事实情况的,可以认为是一种土地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退回侵占的土地。(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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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强拆的法律程序该怎样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怎么走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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