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之一未签字主合同生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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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之一未签字主合同也是有效的,对于主合同不需要担保人签字,只需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签字即可,而对于担保人需要与债权人进行签字,只要双方认可那么此担保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担保人之一未签字主合同生效吗?

一、担保人之一未签字主合同生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合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的,而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人不需要在主合同上签字,主合同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有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担保合同主体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借钱到期不还可以要求合同违约金吗?

实际上,借款人到期不还钱,出借人能不能主张合同违约金,可以先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

1、借贷双方明确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借款方到期不还钱属于违约,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且,合同中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或是计算方法的,那么即可以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

2,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约定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际损失,譬如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3、在未约定合同违约金的情况下,是否支付那笔钱,其实还可以通过借贷双方自己协商。只要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便可以按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并且双方因此引起纠纷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但对于合同是分开签订的,主合同只需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签订即可,对于担保人可以不用在主合同里签字同样也会产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合同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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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和主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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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但主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如何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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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未生效,担保合同是否生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才有效。所以主债权未形成的,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想要有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主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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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您的问题:只签字了而一方需要盖章而没有盖章,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法理上说,此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盖章,所以该合同理论上是成立的。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区别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仅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体内容,不知道它是否属于应当帮里批准、登记的那种合同,因此无法准确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随便的。因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比如政府、军队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那么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了。但在合同变更之前,依照原合同执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执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假定它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那么此时它尽管成立了,但没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协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于您没有责任。由于前一个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与对方签定合同,您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里: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决定了,对方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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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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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未生效,担保合同是不是生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才有效。所以主债权未形成的,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想要有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主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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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义务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律图网: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律师解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相关法律知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贷款的担保人,第一年贷款签字担保,第二年延期未签字,贷款人不还款,未签字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回复]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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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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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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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签字担保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配偶不签字担保有效吗
配偶不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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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未生效,担保合同是生效还是生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才有效。所以主债权未形成的,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想要有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主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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